第63頁
「政府為鎮壓暴力和維護秩序而擁有的必要權力,是不能自行運作的。運用它們的肯定是這樣一些人,他們就像別人一樣,個人感情強於社會情感。因此,為了阻止另一些人遭受不義和壓迫而授予他們的權力,若失去監督,就會被他們轉變成壓迫社會另一些人的工具。從最廣義的角度說,憲法所要運用於政府的制度,就是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的制度,不管它叫什麼名字。憲法源於有關我們本性的同一原則,它維繫着政府,一如政府維繫着社會;正如沒有政府,社會追求的目標就會落空一樣,沒有憲法,政府追求的目的更會大大落空。憲法是人的發明,而政府是來自神的任命。……權力只能以權力來對抗,趨勢只能以趨勢去抵消。……我只把選舉權稱為不可或缺和首要的原則,因為假如像許多人那樣認為它本身足以構建起立憲政府,那將是一個巨大而危險的錯誤。建立立憲政體的嘗試為何很少成功,在這少數成功的事例中,能夠持久存在的為何又是如此稀少,從這種錯誤觀點中可以找到其原因之一。選舉權自身是遠遠不夠的——無論它怎樣被悉心保護,人民是多麼開明,若不援之以其他條款,它會使政府如同在不負責任的統治者手中一樣專制,至少具有同等強烈的濫用權力的壓迫的趨勢。……這個過程可能較為緩慢,因為形成一個緊密的組織多數需要較長的時間;但是,由於我們本性中的原理或成份——這也是政府的起源——即使沒有預定或設計,它也是遲早會形成的。……那時占優勢的多數就會像不依靠選舉權的不負責任的統治者一樣,具有壓迫和濫用權力的趨勢。凡是可用來解釋後者為何濫用其權力的理由,沒有一條不同樣適用於前者。……少數人這時將和無政府狀態下的人民或君主制中的臣民一樣遭受壓迫和奴役。……握有權力的任期或不確定性,並不能抵消政府天生的壓迫和濫用權力的趨勢。相反,正是這種任期的不確定性,與在這樣的統治下必定先於黨派更替而發生的激烈的黨爭相結合,與其說削弱倒不如說是加強了壓迫的趨勢。……這表明了這一條款必然具有的特性是,它旨在防止任何一個利益集團或利益集團聯盟利用政府權力犧牲別人的利益以擴充自己的權勢。……做到這一點的方式也只有一種,即通過一種政府組織——如果為此目標而必要的話,也包括社會的組織——通過區分和分散政府的權力,讓每個部門或利益集團通過各自適當的代表,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能夠一致行使他們的表決權,或能夠對法律之執行行使否決權……這樣一種組織,與選舉權相結合,事實上構成了立憲政體的要素。其一,通過使制定和執行法律的人對法律的受眾負責,防止治者對被治者的壓迫;其二,通過使任何利益團體或利益團體、階層、等級、社會一部分人的聯合組織不可能獲得排他性權力,以此阻止它們中任何一方壓迫另一方。……正是這種消極的權力,即阻止或牽制政府行動的權力——不管對它可以如何稱呼,否決、提出異議、拒絶執行、制約或權力平衡——事實上構成了憲政。……消極權力創造憲法,而積極權力創造政府。……必然的結論是:哪裡數量上的多數獨占政府,那裡就沒有憲政,因為憲政意味着界限或限制;……因此,數量上的多數如果不與共存的多數相結合,在任何情況下都必然會改化成專制政體。任何形式的立憲政體相互之間在結構和特性上的相似性,較之於它們各自與即使是本階級的專制統治之間的相似性,要大得多。……因此,政體之間的重大而廣泛的區別,不在於一人統治、少數人統治或多數人統治之間的區別,而在於立憲統治和絶對專制統治之間的區別。……共存多數的統治高於數量多數的統治的優勢之一——這一點也強有力地表明了它的民眾化特色——即,他們放心地贊成更大範圍的選舉權。在這樣的政體中,選舉權可以安全地擴展為每個成年男性公民的普遍選舉權,只有極少數的正常的例外;但是在數量多數的統治中,如果擴展到這樣的範圍,就會使政府最終被社會中更為無知、更有依賴性的那部分人所控制。因為,當社會變成人口興旺、富裕、優雅和高度文明的社會時,貧富差距將變得更為顯著,無知無靠之人的數量,與社會其餘人相比將會更大。……共存多數的政府傾向于團結社會,讓它的利益團體不停地分化和對立,而數量多數人的政府傾向于把社會分成兩個衝突的部分,讓它的利益集團不斷地自然團結起來和趨同。……數量的多數因為把社會看作一個整體,它有着遍及各方的相同利益,肯定會通過它必然要採取的措施,把社會分成敵對的兩部分,它們在法律的形式下不間斷地相互爭鬥。……把條件平等變成自由的要素,將會破壞自由和進步。原因在於,條件的不平等既是自由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進步不可或缺的因素。……正是在進步征途中占先者和落後者之間的這種條件的不平等,強烈地促使前者保持他們的地位、後者奮力趕上前者的隊伍。這給予進步以最大的推動。……這些重大而危險的錯誤,源自一種普遍流行的觀點,即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沒有根據和錯誤的觀點莫此為甚。……在絶對的民主制中,多數與少數之間的黨派衝突几乎永不能以妥協而止息。作為反對派的少數人,其目標是剝奪多數人的權力,而多數人的目標則是保持權力。它是雙方為贏得一切而從事的鬥爭,一場必須決定哪一方應為統治者,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