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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風稱小君,是亂嫡妾之分。雖然,猶愈于哀姜也。說在乎漢光武之黜呂后,而以薄氏配高廟也。
○及其大夫荀息晉獻公之立奚齊,以王法言之,易樹子也;以臣子言之,則君父之命存焉。是故息之忠同於孔父、仇牧。
○邢人狄人伐衛《春秋》之文有從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二十年》:「齊人、狄人盟于邢。」並舉二國,而狄亦稱「人」,臨文之不得不然也。若惟狄而已,則不稱「人」,《十八年》「狄救齊」,《二十一年》「狄侵衛」是也。《谷梁傳》謂:「狄稱『人』,進之也。」何以不進之於救齊,而進這于伐衛乎?則又為之說曰:「善累而後進之。」夫伐衛何善之有?
《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不稱「于越」而稱「越人」,亦同此例。
○王入于王城不書襄王之復,《左氏》書「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而經不書。其文則史也,史之所無,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為襄王未嘗復國,而王子虎為之居守,此鑿空之論。且惠王嘗適鄭,而處于櫟矣。其出不書,其入不書,以《路史》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出,未嘗入也。莊王、僖王、頃王崩皆不書,以《路史》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崩也,而可乎”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嘗告難於諸侯,故仲尼據策而書之。其入也,與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嘗告于諸侯,策所不載,仲尼雖得之傳聞,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立,則仲尼所見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以告諸侯,況天王乎?策之所具蓋昭如也,故狄泉也書,成周也書。
事莫大於天王之入,而《春秋》不書,故夫子之自言也,曰:「述而不作。」
○星孛《春秋》書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西及漢,不言及漢,重不在漢也。
○子卒叔仲、惠伯人君而死,義張,而國史不書。夫子平日未嘗闡幽及之者,蓋所謂匹夫匹婦之諒,自經于溝讀,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孔寧儀、行父從靈公宣淫于國,殺忠諫之泄治,君弒不能死,從楚而入陳,《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杜預乃謂二子托楚以報君之仇,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嗚呼:使無申叔時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仆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復封,成公反國。二子無秋毫之力,而杜氏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諼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嗚呼:其亦愈于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仇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納二臣也。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陳忄希矣。」
○三國來媵十二公之世,魯女嫁于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庶出之女不書致,不書媵,故伯姬歸於宋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系太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系于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其義不繫于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閽弒吳子余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弒其君」也。《谷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來會公《定公十四年》:「大搜于比蒲,邾子來會公。」《春秋》未有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于大搜之地也。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復來朝。
○葬用柔日《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贏,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丑,丁巳,所卜之日也,遲而至于明日者,事之變也,非用剛日也。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以丙寅,茂陵。以甲申,平陵,以壬申,渭陵,以丙戌,義陵,以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成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收為後人偽作。
○諸侯在喪稱子凡繼立之君,踰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踰年則稱子,未踰年又未葬則稱名。先君初沒,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則子道畢,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衛子,《二十八年》陳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衛侯,《宣公十一年》陳侯,《成公三年》宋公、衛侯定公。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傳》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定公四年》陳子,是也,所以從同也。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示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