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頁
│
│
│
│地租的增加│
│等級│ (先令) │
(蒲式耳) │(先令)│(先令)│(先令)│
│
├──┼─────┼────────┼───┼───┼───┼─────┤
│ a │
120│
16│
8 │
120 │
0 │
0│
│ A │
60+
60=
120│
10+
71/
2=
171/
2│
8 │
140 │
20 │
20│
│ B │
60+
60=
120│
12+
9=
21│
8 │
168 │
48 │
20+
28 │
│ C │
60+
60=
120│
14+
101/
2=
241/
2│
8 │
196 │
76 │
20+
2×
28│
│ D │
60+
60=
120│
16+
12=
28│
8 │
224 │
104 │
20+
3×
28│
│ E │
60+
60=
120│
18+
131/
2=
311/
2│
8 │
252 │
132 │
20+
4×
28│
├──┼─────┼────────┼───┼───┼───┼─────┤
│
│ ——
│
——
│ — │ — │
380 │
5×
20+
10×
24│
表XXIII┌──┬─────┬────────┬───┬────┬────┬───────┐
│土地│生
產│ 產
量 │售 價│收
益│地
租│
│
│
│費
用│
│
│
│
│ 地租的增加 │
│等級│ (先令) │
(蒲式耳) │(先令)│(先令) │(先令) │
│
├──┼─────┼────────┼───┼────┼────┼───────┤
│ a │
120│
16│
71/
2│
120 │
0 │
0│
│ A │
60+
60=
120│
10+
121/
2=
221/
2│
71/
2│
1683/
4│
483/
4│
15+
333/
4│
│ B │
60+
60=
120│
12+
15=
27│
71/
2│
2021/
2│
821/
2│
15+
2×
333/
4│
│ C │
60+
60=
120│
14+
171/
2=
311/
2│
71/
2│
2361/
4│
1161/
4│
15+
3×
333/
4│
│ D │
60+
60=
120│
16+
20=
36│
71/
2│
270 │
150 │
15+
4×
333/
4│
│ E │
60+
60=
120│
18+
221/
2=
401/
2│
71/
2│
3033/
4│
1833/
4│
15+
5×
333/
4│
├──┼─────┼────────┼───┼────┼────┼───────┤
│
│ ——
│
——
│ — │ —— │
5811/
4│
5×
15+
15×
333/
4│
814從以上各表得出了如下的結論:
首先,把沒有地租的起調節作用的土地作為零點,地租序列恰好與肥力差額序列成比例。對地租起決定作用的,不是絶對的收益,而只是收益的差額。無論各級土地每英畝分別提供
1,
2,
3,
4,
5蒲式耳,還是提供
11,
12,
13,
14,
15蒲式耳產品,地租在這兩種情況下形成的序列,都是
0,
1,
2,
3,
4蒲式耳或與此相應的貨幣額。
但是,這個結論,就同一土地上反覆進行投資的總地租額來說,是更重要得多的。
在以上研究的十三例中,有五例地租總額都在投資增加一倍時增加一倍。不是
10×
12先令,而是
10×
24先令=
240先令。這五例是:
第一種情況,價格不變,變例
1:生產按等速度增長(表XII)。
第二種情況,價格下降,變例
3:生產按加速度增長(表XVIII)。
第三種情況,價格上漲,第一種方式(A級土地仍起調節 作用)所包括的所有三個變例(表XIX,XX,XXI)。
有四例地租增加一倍以上。這四例是:
第一種情況,變例
3,價格不變,但生產按加速度增長(表XV)。地租總額增加到
330先令。
第三種情況第二種方式(A級土地提供地租)所包括的所有三個變例(表XXII,地租=
15×
30=
450先令;表XXIII,地租=
5×
20+
10×
28=
380先令;表XXIV,地租=
5×
15+
15×
333/
4=
5811/
4先令)。
有一例地租總額增加了,但不是按第一次投資提供的地租額增加一倍:
815第一種情況,價格不變,變例
2:第二次投資的生產率降低,不過是以B級土地不是完全沒有地租為條件的(表XIV,地租=
4×
6+
6×
21=
150先令)。
最後,只有三例是,一切土地合計的地租總額,在進行
第二次投資時,和進行第一次投資時(表XI)一樣。在這幾例中,A級土地不加入競爭,B級土地成了起調節 作用的無租土地。因此,不僅B級土地的地租會消失,而且地租序列中每一環節的地租都會減少;結果就是由此規定的。這幾例是:
第一種情況,變例
2,那裡的條件是,A級土地要被排擠(表XIII)。地租總額=
6×
20,因而=
10×
12=
120,和表XI一樣。
第二種情況,變例
1和變例
2。在那裡,按照假定,A級土地也必然被排擠(表XVI和表XVII),地租總額也是
6×
20=
10×
12=
120先令。
這也就是說,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中,就大多數情況來說,由於土地投資增加,每英畝有租土地的地租,特別是地租總額都會增加。在我們研究過的十三例中,只有三例地租總額不變。在這三例中,最壞的、一向無租的、起調節作用的土地退出競爭,高一級的土地代替了它的位置,成為無租土地。但就在這三例中,最好的土地的地租同第一次投資產生的地租相比也增加了。
當C的地租由
24先令減少到
20先令時,D和E的地租則由
36先令和
44先令增加到
40先令和
60先令。
總地租下降到
第一次投資時的地租水平(表XI)以下的情形,只有當A級土地和B級土地都退出競爭,以致C級土地起調節 作用並且變為無租土地時,才是可能的。
只要已耕種的土地仍有競爭能力,土地上使用的資本越多,一
816國的農業,一般地說,也就是一國的文明越發展,每英畝的地租和地租總額就增加得越多,社會以超額利潤形式付給大土地所有者的貢賦也就越多。
這個規律說明了大土地所有者階級的可驚的生命力。任何一個社會階級也不象他們那樣浪費;任何一個社會階級也不象他們那樣有權要求過一種傳統的「適合身分」的奢侈生活,而不管揮霍掉的錢是從哪裡來的;任何一個社會階級也不象他們那樣可以放心大膽地負債纍纍。他們總會再站住腳,因為別人在土地上的投資為他們提供地租,並且這種地租遠遠超過資本家從土地取得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