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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概與文概 - 33 / 34
文學評論類 / 劉熙載 / 本書目錄
  

藝概與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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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頁

朗讀:

空中起步,實地立腳,絶處逢生,局法具此三者,文便不可勝用。尤在審節次而施之。

起、承、轉、合四字,起者,起下也,連合亦起在內;合者,合上也,連起亦合在內。中間用承用轉,皆兼顧起合也。


  

局法有從前半篇推出後半篇者,有從後半篇推出前半篇者。推法固順逆兼用,而順推往往不如逆推者,逆推之路較寬且活也。

文之順逆,因題而名:順謂從題首遞下去,逆謂從題末繞上來。以一篇位次言之,大抵前路宜用順,後路宜用逆,蓋一戒凌躐,一避板直也。文局有寬有緊。大抵題位寬則局欲緊,題位緊則局欲寬。

文局有先空後實,有先實後空,亦有疊用實、疊用空者;有先反後正,有先正後反,亦有疊用正、疊用反者。其疊用者,必所發之題字不同。至正反俱有空實,空實俱有正反,固不待言。

文之有出對比共七法,曰:剖一為兩,補一為兩,迥一為兩,反一為兩,截一為兩,剝一為兩,襯一為兩。

柱分兩義,總須使單看一比則偏,合看兩比則全。若單看已全,則合看為贅矣。

立柱須明三對。大抵言對不如意對,正對不如反對,平對不如串對。

柱意最要精確,如題中實字虛字及無字處,各有當立之柱。若非其柱而立之,則可移入他題,即不然,亦可于本篇中前後互換矣。

分析題義,用兩與用二不同。二,有次序,串義也;兩,乃敵耦,平義也。

文家皆知煉句煉字,然單煉字句則易,對篇章而煉字句則難。字句能與篇章映照,始為文中藏眼,不然,乃修養家所謂瞎煉也。

多句之中必有一句為主,多字之中必有一字為主。煉字句者,尤須致意于此。

文家用筆之法,不出紆陡相濟。紆而不懈者,有陡以振其紆也;陡而不突者,有紆以養其陡也。

筆法之大者三:曰起,曰行,曰止。而每法中未嘗不兼具三法,如起,便有起之起,有起之行,有起之止也。起筆無論反正虛實,皆須貫攝一切,然後以轉接收合回顧之。

正起反接,反接後復將反意駁倒,則與正接同實,且視正接者題位較展,而題義倍透。故此法尤為作家所尚。

文有因轉接而合者,有因轉接而開者,春夏秋冬,秋冬春夏,一也。

筆法,初非本領之所存,然愈有本領,愈要講求筆法,筆法所以達其本領也。

問起講何尚?曰:要起得起。問:入手領題何尚?曰:要領得起。問:提比何尚?曰:要提得起。

提比要訣,全在原題。不知原題而橫出意議,豈但于本位不稱,並中後之文亦無根本關係矣。

前路要意寬語緊,緊乃所以善用其寬;後路要意實語靈,靈乃所以善用其實。

制藝體裁有二:一本註釋,就題詮題也;一本古文,夾敘夾議也。註釋,合多開少;古文,小開大合,大開小合俱有之。

先敘後議,我注經也;先議後敘,經注我也。文法雖千變萬化,總不外于敘議二者求之。

開合分大小,以文言,不以題言也。就一比論之,開大者,如十句開一句合是也;合大者,如一句開十句合是也。若按諸題字,則為題中一字作開者,必仍就此一字合,合處不得添出一題字;為題中兩字作開者,必仍兼此兩字合,合處不得減去一題字。何大小之可分耶?

立一義于先,然後有離有合,離者離此,合者合此也。若未嘗先有所立之義,不知是離合個甚。

文有合前之開,有開前之開。如「今又棄寡人而歸」兩句,以「得侍同朝甚喜」為開;「得侍」句又以「前日願見而不可得」為開也。

文于題全反為正,半反為翻。如題言如此則好,文言不如此則不好,是上下兩截俱攻題背,要其意中則仍是言如此則好耳,故曰全反為正。若題言如此則好,文言不如此也好,是反上截;或言如此也未必好,是反下截,所謂半反為翻也。

凡就題之反面抉其弊者,是正文,非反文也。而人往往以反文目之,為其與反文相似耳。欲實知其為正為反,有驗之之法,但權將本題接入文下,而以「故」字冠其首,如接得者便知是正文矣。若非正文,何以不待用「然」字作轉乎?


  
文有非面,如不知者以為為肉是也;有似面,如其知者以為為無禮是也。襯法有捧題,有壓題。捧題以低淺,壓題以高深。

襯托不是閒言語,乃相形勘緊要之文,非幫助題旨,即反對題旨,所謂客筆主意也。

文之揚處為寬,拍處為緊。用寬用緊,取其相間相形。若全寬是無寬,全緊是無緊也。

文忽然者為斷,變化之謂也,如斂筆後忽放筆是;復然者為續,貫注之謂也,如前已斂筆,中放筆,後復斂筆以應前是。

抑揚之法有四,曰:欲抑先揚,欲揚先抑,欲抑先抑,欲揚先揚。沈鬱頓挫,必於是得之。振字訣其用有三,曰:振下,振上,兼振上下。

文有關鍵便緊。有題字之關鍵,如做此動彼是也;有文法之關鍵,如前伏後應是也。

文要針鋒相對:起對收,收對起,起收對中間。但有一字一句不針對,即為無著,即為不純。

章法之相間,如反正、淺深、虛實、順逆皆是;句法之相間,如明暗、長短、單雙、婉峭皆是。

拍題有正拍、反拍、順拍、倒拍之不同,而全在未拍之先善為之地,所謂翔而後集也。

文不外理、法、辭、氣。理取正而精,法取密而通,辭取雅而切,氣取清而厚。

有題之理法,有文之理法。以文言之,言有物為理,言有序為法。

文之要三:主意要純一而貫攝,格局要整齊而變化,字句要刻畫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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