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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 501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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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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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六科給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掌印給事中,滿、漢各一人。 初制,滿員四品,漢員七品。康熙二年改滿員七品,六年復為四品。九年俱定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緒三十二年升正四品。 給事中,滿、漢各一人。 初制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 筆帖式八十人。 吏、戶、兵、刑各十有五人,禮、工各十人。光緒三十二年酌留三十人。 掌言職,傳達綸音,勘鞫官府公事,以註銷文卷; 吏科分稽銓衡,註銷吏部、順天府文卷。戶科分稽財賦,訁主銷戶部文卷。禮科分稽典禮,註銷禮部、宗人府、理籓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文卷。兵科分稽軍政,註銷兵部、鑾輿衛、太仆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註銷刑部文卷。工科分稽工程,註銷工部文卷。 有封駁即聞。

初沿明制,六科自為一署,給事中無員限,並置漢軍副理事官。順治十八年,定滿、漢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各一人, 都給事中由左給事中轉,左給事中由右給事中轉。 漢給事中二人,省副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滿、漢各一人。五年,改都給事中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內升外轉,始隷都察院。凡城、倉、漕、鹽與禦史並差,自是台省合而為一。光緒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別鑄給事中印,額定二十人。


  

通政使司通政使, 初制,滿員二品,漢員三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三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 副使, 初制,滿員三品,漢員四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四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 參議, 初制,滿員四品,漢員五品。順治十六年並定正五品。 俱滿、漢各一人。其屬:經歷司經歷、正七品。知事,初制四品,後改正七品。滿、漢各一人。筆帖式,滿洲六人,漢軍二人。

通政使掌受各省題本,校閲送閣,稽覈程限,違式劾之。洪疑大獄,偕部、院豫議。副使、參議佐之。經歷、知事,分掌出納文移。其兼領者:登聞鼓, 以參議一人分直,知事帥役巡察。 筆帖式,滿洲、漢軍各一人,掌敘雪冤滯,誣控越訴者論如法。

初,順治元年,詔:「自今內外章奏,俱由通政司封進。」置滿、漢通政使各一人,左通政使各一人。漢右通政使二人。 乾隆十年省一人,十三年俱省。 左參議,滿、漢各二人。 康熙五十三年省漢一人。乾隆十三年各省一人。 右參議,漢二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乾隆十三年俱省。 滿、漢司務各一人。 後改經歷。 知事,滿洲二人、漢軍一人。 乾隆十七年改滿、漢各一人。 康熙六十一年,以登聞鼓筆帖式來屬。故事,通狀、 通政司狀。 鼓狀, 登聞院狀。 紛爭無已。自控訴者赴都察院,以給事中或禦史一人主受訴訟,至是停科道差,改隷本司。乾隆十三年,改左通政使為副使,去左、右銜;參議亦如之。光緒二十四年,省入內閣,尋復故。二十八年,以改題為奏,職無專司,復省。

大理寺卿, 初制,滿員二品,漢員三品。順冶十六年並定為三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 少卿, 初制,滿員三品,漢員四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四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 俱滿、漢一人。其屬:堂評事, 初制四品。順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七品。 滿洲一人。司務司務,滿、漢各一人。左、右寺丞, 初制,滿員四品,漢員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六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仍改定正六品。 滿洲、漢軍、漢俱各一人。左、右評事,漢各一人。筆帖式,滿洲四人,漢軍二人。

卿掌平反重闢,以貳邦刑。與刑部、都察院稱三法司。凡審錄,刑部定疑讞,都察院糾覈。獄成,歸寺平決。不協,許兩議,上奏取裁。並參豫朝廷大政事。少卿佐之。寺丞掌覈內外刑名,質成長官,參糾部讞。評事掌繕左、右兩寺章奏。

順治元年,定滿、漢卿各一人。少卿滿洲一人、漢二人。 乾隆十三年省一人。 滿寺丞一人。 正五品。康熙三十八年省。 漢司務二人。 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 左、右寺正, 正六品。 滿洲、漢軍、漢各一人;左、右寺副, 從六品。 漢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堂評事,滿、漢各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漢軍一人。 左、右評事,漢各一人。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人充各省恤刑官。 刑部差郎中、員外郎十三人。尋省。 乾隆十七年,改左、右寺正為寺丞。光緒二十四年,省入刑部,尋復故。三十二年,更寺為院。


  

翰林院掌院學士, 初制正五品。順治元年升正三品。雍正八年升從二品。大學士、尚書內特簡。 滿、漢各一人。侍讀學士、 初制從四品。光緒二十九年升正四品。 侍講學士, 初制從四品。宣統元年升正四品。 滿洲各二人,漢各三人。侍讀、 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從五品。光緒二十九年升正五品。宣統元年升從四品。 侍講, 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從五品。宣統元年升從四品。 滿洲各三人,漢各四人。修撰、 初制從六品。 編修、 初制正七品。 檢討、 初制從七品。自修撰以下,宣統元年並改從五品。 庶吉士, 由新進士改用。試博學鴻詞入式,或奉特旨改館職者,間得除授。光緒末停科舉,改由外國留學畢業及本國大學畢業者,廷試後授之,食七品俸。或徑授編修、檢討,與舊制殊。 俱無定員。其屬:主事,滿洲二人,漢軍一人。典簿典簿、 從八品。 孔目, 滿員從九品,漢員未入流。 俱滿、漢各一人。待詔待詔,從九品。滿、漢各二人。筆帖式,滿洲四十人,漢軍四人。

掌院掌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侍讀學士以下掌撰著記載。祭告郊廟神祇,撰擬祝文。恭上徽號、冊立、冊封,撰擬冊文、寶文,及賜內外文武官祭文、碑文。南書房侍直,尚書房教習,鹹與其選。修實錄、史、志,充提調、總纂、纂修、協修等官。庶吉士入館,分習清、漢書,吏部疏請簡用大臣二人領教習事。 初以內院學士為之,侍讀等官亦間有與者。後令掌院兼其職。康熙六年,始以工部尚書陳元龍領之,自是尚書、侍郎、內閣學士並得充之。是為大教習。其小教習由掌院選派,始於康熙三十三年。雍正間停止,高宗複舊制。 侍讀、侍講司訓課,派編、檢二人提調館餼。三年考試,分別散留。辦事翰林,滿、漢各二人, 雍正元年,命俸淺編、檢主定稿說堂,此清秘堂辦事翰林之始。厥後人數稍增,有奏辦、協辦之目。侍讀、侍講間亦為之。 掌帥官治事。主事、典簿、孔目,掌章奏文移,董帥吏役。待詔掌繕寫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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