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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 500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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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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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禦史掌察覈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並豫參朝廷大議。凡重闢,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法糾不如儀者。左副都禦史佐之。十五道掌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各覈本省刑名。 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隷、盛京刑名,稽察內閣、順天府、大興、宛平兩縣。河南道照刷部院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五城。江南道稽察戶部、寶泉局、左右翼監督、京倉、總督漕運,磨勘三庫奏銷。浙江道稽察禮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總督倉場、坐糧、大通橋監督、通州二倉。山東道稽察刑部、太醫院、總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盜案牘緝捕之事。陝西道稽察工部、寶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廣道稽察通政使司、國子監。江西道稽察光祿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鑾儀衛。廣東道稽察大理寺。廣西道稽察太仆寺。雲南道稽察理籓院、欽天監。貴州道稽察鴻臚寺。 其祭祀、監禮、侍班糾儀,科道同之。經歷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繕寫章奏。其分攝者:巡視五城禦史,滿、漢各一人, 科道中簡用。一年更替。 掌綏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馬司指揮、 正六品。 副指揮、 正七品。 吏目, 未入流。自正指揮以下俱漢員。 五城各一人,掌巡緝盜賊,平治道路,稽檢囚徒,火禁區為十坊領之。

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 明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後省。 順治元年,改左都禦史掌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禦史協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禦史一人。 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 外省督、撫,並以右系銜。 右都禦史、右副都禦史、右僉都禦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禦史銜。 司務, 後改經歷。 滿、漢各一人。都事,滿洲二人, 乾隆十七年改滿、漢各一人。 漢軍一人。 康熙三十九年省。 設十五道。河南道參治院事,置監察禦史,滿洲六人, 河南、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掌印各一人。五年增十有七人。康熙二十八年增一人,後復省四人。乾隆十四年定江南、山東道各三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湖廣、福建道各二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道各一人。 漢軍八人; 協理河南道一人,餘隷江南等五道。康熙三十九年省入漢缺。 漢員,江南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六人,內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江西道六人, 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福建道五人, 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 湖廣道六人, 八年、九年、十五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復省一人。 河南道六人, 內掌印一人。十年、十八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復省一人。 山東道五人, 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 山西道五人, 內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 陝西道四人, 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四川道四人, 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廣東道五人, 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廣西道、雲南道各四人, 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 貴州道四人。 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 京畿道無專員。 乾隆十四年定滿、漢各一人。 啟心郎,滿洲、漢軍各一人, 十五年俱省。 蒙古章京二人。 康熙元年省。 筆帖式,滿洲五十有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十有六人。 漢軍七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十二年置蒙古二人。光緒三十三年,滿、蒙、漢軍共酌留三十人。 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二人, 康熙十一年省五城各一人。乾隆三十一年改東、西、南、北四城副指揮分駐朝陽、永定、阜成、德勝諸門外,鈐轄關廂,中城如故。 吏目各一人。是歲定左都禦史、左副都禦史、監察禦史許風聞言事。 給事中同。 二年,省京畿道。三年,定左副都禦史滿、漢各一人。九年,復設京畿道,專司照刷各署卷宗。乾隆十四年改歸河南道。光緒三十二年停止刷卷。並置五城漢軍理事官,是為巡城之始。十年,定滿洲、漢軍、漢五城禦史各一人。 十八年各增滿員一人。雍正元年定滿、漢各一人。乾隆三十九年漢軍停開列。 康熙二十九年,命左都禦史馬齊同理籓院尚書阿喇尼列議政大臣。故事,二院長官俱不豫議政,豫議自此始。五十七年,增置蒙古監察禦史二人。 滿缺改。 雍正二年,置內務府禦史四人。 十三年省。乾隆三年復置二人,本院禦史內奏派。光緒三十二年停。五年,增置宗室禦史二人。滿缺改。乾隆十四年復改二人,通舊為四人。 七年,置五城鋪司巡檢各一人。 乾隆初省。 乾隆十四年,詔按道定額。先是設十五道,唯河南、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曰掌道,餘曰協道,京畿道亦給印信,未設專官。湖廣等八道分隷之,曰坐道,不治事。 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掌山東道兼理廣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 至是各道並給印信,規制始稱。二十年,覆命京畿道列河南道前,互易所掌,京畿道遂為要職。光緒三十二年,改定都禦史一人、副都禦史二人,按省分道。增設遼瀋道,仿京畿道例,置掌道、協道各二人;析江南為江蘇、安徽二道,湖廣為湖北、湖南二道;並增甘肅、新疆二道,置滿、漢禦史各一人。是為二十道。令訪求利病,專司糾察, 後設之外務、農工商、民政諸部事件,多不關報。舊制,各部及各衙門分道稽察,至是停止。 其制已灑然非舊雲。


  

順治初,又有巡按禦史,省各一人。 十七年省。 巡鹽禦史,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一人。 十年停,十二年復故。康熙十一年停,尋復置。三十年復差福建、兩廣各一人。五十九年停兩廣鹽差。雍正元年停福建鹽差。明年停長蘆、河東鹽差。四年停兩浙鹽差。 巡漕禦史一人。 十四年停。雍正七年定差淮安、通州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濟寧、天津、通州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四人。二十三年停差天津一人。二十六年復差天津一人。嘉慶十三年定科、道並差。道光二年俱停。 巡視京、通各倉禦史一人。 七年停,八年復故。康熙七年又停。二十年定差滿、漢各一人,二十六年再停。雍正元年置巡察禦史一人,總查倉弊。五年改京、通倉各差一人。乾隆十七年定科、道並差。四十三年增差內倉一人。五十九年改令科、道監放,停差查倉官。嘉慶四年復故。光緒二十八年又停。 巡視江南上下兩江禦史二人。 六年省。 巡視屯田禦史一人。 四年省。 督理陝甘洮宣等處茶馬禦史一人。 康熙七年省,三十四年復故,四十二年又省。 雍正間,置巡察各省禦史,江寧、安徽一人,湖北、湖南一人,山東、河南一人。巡視吉林、黑龍江科道,滿洲二人。稽察奉天文武衙門禦史一人。巡視山東、河南工務禦史一人。直隷巡查禦史:順天、永平、宣化二人,保定、正定、河間二人,順德、廣平、大名二人。巡農禦史一人。先後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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