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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兒 - 167 / 354
親子關係類 / 盧梭 / 本書目錄
  

愛彌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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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7頁

朗讀:

 有人告訴我們說,有感覺的生物能夠借各種感覺之間的差異把它們互相加以區分,這種說法是需要解釋一下的。當感覺是互不相同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是可以憑它們的差異而區別它們;當它們是互相近似的時候,有感覺的生物之所以能夠區分它們,是因為它覺察到它們是互相獨立的。否則,在同時發生的一種感覺中它怎樣去區別兩個相等的事物呢?它必然要把那兩種東西混淆起來,看作是同一個東西,特別是按照有一種說法來看更是這樣,因為這種說法認為空間的表象感覺是沒有外延的。

當我們發現兩種需要加以比較的感覺的時候,我們已經有了它們的印象了,對每一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對兩個客體都有所感覺了,但不能因此就說我們已經感覺到了它們的關係。如果對這種關係的判斷只是一種感覺,而且唯一無二地是得之於客觀對象的本身,則我們的判斷就不會出錯誤,因為我所感知的是我有所感覺的東西,所以絶對不會有差錯。


  

那麼,我為什麼會搞錯這兩根棍子的關係,特別是搞不清楚它們是不是相象呢?例如,當短棍子只有長棍子的四分之一那麼長的時候,我為什麼會以為它有長棍子的三分之一那麼長呢?形象(即感覺)為什麼同標本(即事物)不相符合呢?這是因為進行判斷的時候我是主動的,而進行比較的時候我的活動出了錯誤,我的理解力在判斷關係的時候又把它的錯誤同顯示客觀事物的真實的感覺混淆起來了。

除此以外,我認為,如果你曾經想過的話,還有一點是一定會使你感到驚奇的,那就是:如果我們在運用我們的感官方面完全是消極的,那麼,它們之間就不可能互通聲氣,我們就無法認識到我們所摸到的物體和我們所看到的物體是同一個東西。我們要麼就一點兒也感覺不到我們身外的任何東西,要麼就會感覺到是五種可以感知的實體,而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辨別出來它們原來是同一個東西。

我心靈中所具有的這種歸納和比較我的感覺的能力,不管別人給它一個這樣或那樣的名稱,不管別人稱它為「注意」也好,或者稱它為「沉思」也好,或者稱它為「反省」也好,或者愛怎樣稱它就怎樣稱它,它始終是存在於我的身上而不存在於事物的身上,而且,儘管是只有在事物給我以印象的時候我才能產生這種能力,但能夠產生它的,唯獨我自己。我有所感覺或沒有感覺,雖不由我作主,但我可以或多或少地自由判斷我所感覺的東西。

所以,我不只是一個消極被動的有感覺的生物,而是一個主動的有智慧的生物;不管哲學家們對這一點怎樣說,我都要以我能夠思想而感到榮耀。我只知道真理是存在於事物中而不存在於我對事物進行判斷的思想中,我只知道在我對事物所作的判斷中,「我」的成分愈少,則我愈是接近真理。因此,我之所以採取多憑感覺而少憑理智這個準則,正是因為理智本身告訴過我這個準則是正確的。

現在,可以說我對我自己已經是深有信心,所以我要開始觀看我身外的事物,我膽顫心驚地發現我被投入了這個巨大的宇宙之中,迷迷茫茫不識路徑,宛如淹沒在一望無邊的生物的海洋裡,既不知道它們是什麼樣子,也不知道它們之間以及它們和我有哪種關係。我研究它們,觀察它們;而我想到應該拿來同它們加以比較的第一個對象,就是我自己。


  
所有一切我通過感官發現的東西都是物質,而我就根據這一點,從可以感知的性質中去推論物質所具有的根本特性,因為是這些特性使我發現物質的,而且這些特性是同物質分不開的。我看見它時而運動,時而靜止;我由此斷定無論靜上或運動對物質來說都不是非有不可的本質;而運動由於是一個動作,所以是靜止狀態已經不存在了的原因的結果。因此,在沒有什麼東西對物質發生作用的時候,它是一點也不動的;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它才對靜止或運動都是無可無不可的,但是,它的自然的狀態是處于靜止的。

我發現物體有兩種運動,即:因他物的影響而發生的運動和自發的或隨意的運動。在第一種運動中,動因是存在於運動的物體之外的,而在第二種運動中,動因是存在於運動的物體之內的。然而我並不因此就認為象時表這類東西的運動是自發的,因為,如果沒有外界的東西使發條對時表起作用的話,它就休想開動機器和轉動指針。同樣,我也不同意人家所說的液體的運動是自發的,更不同意說什麼使液體產生流動性的火是自發運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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