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7號)「他們都盼望實行這項法律嗎?——絶大多數人都盼望。」(第
718號)「為什麼他們不迫使實行這項法律呢?——有許多工人希望拒絶沒有學校證明的兒童做工,但是他會成為被記名的人。」(第
720號)「誰給他記名呢?——他的僱主。」(第
721號)「那你豈不是相信僱主會追究一個服從法律的人嗎?——我相信僱主會這樣做。」(第
722號)「為什麼工人不拒絶使用這樣的兒童呢?——這可不由工人作主。」(第
723號)「你要求議會干涉嗎?——要在礦工的孩子們的教育上多少做出點有成效的事情,議會必須制定一項法令來強制實行。」(第
1634號)「這種辦法應適用於大不列顛全部工人的孩子呢,還是隻適用於礦工的孩子?——我到這裡來是代表礦工說話。」(第
1636號)「為什麼要把礦工的孩子和別的孩子分開?——因為他們是通常情況下的一個例外。」(第
1638號)「在哪一方面?——生理方面。」(第
1639號)「為什麼教育對他們比對其他階級的孩子更有價值呢?——我不是說教育對於他們更有價值,但是,由於他們在礦上從事過度勞動,就更少有機會上日校和星期日學校。」(第
1640號)「這類問題可
544不能絶對地看,難道不是這樣嗎?」(第
1644號)「礦區的學校夠麼?——不夠。」(第
1646號)「如果國家要求每一個孩子都入學,那末,從哪裡來這麼多的學校容納所有的兒童上學呢?——我想,如果情況需要這麼辦,學校自然會辦起來的。」(第
1647號)「不只是絶大部分孩子,而且絶大部分成年礦工也都不會寫不會讀。」(第
705、
726號)
3、婦女勞動。雖然從
1842年以來已經不再在井下使用女工,但是她們仍被用來在井上裝卸煤炭等物,把煤桶拉到運河邊和火車旁,選煤等等。最近
3—
4年來使用的女工大有增加。(第
1727號)這些女工大多數是礦工的妻子、女兒和寡婦,年齡從
12歲至
50、
60歲不等。
(第
647、
1779、
1781號)
「礦工對礦上僱用婦女有什麼想法呢?——他們普遍反對這種做法。」(第
648號)「為什麼?——他們認為這會使女性墮落(第
649號)…… 婦女穿著男人的衣服。在許多場合下喪失了任何的羞恥心。有些婦女抽菸。
勞動同井下一樣臟。其中許多已婚的婦女不能盡自己的家庭職責。」(第
650—
654號、第
701號)「寡婦能在其他地方找到同樣收入(每週
8—
10先令)的職業嗎?——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第
709號)「那末你仍然下決心截斷她們的這條謀生之路麼?——毫無疑問。」(第
710號)「哪兒來的這種情緒呢?——我們礦工非常尊敬女性,不忍看到她們在煤礦裡受罪…… 這種活大部分是很繁重的。有許多姑娘一天要卸煤
10噸之多。」(第
1715、
1717號)「你是否認為礦上僱用的女工比工廠僱用的女工更沒有道德?——變壞的人的百分比大於工廠姑娘。」(第
1732號)「但你不是對工廠裡的道德狀況也不滿意麼?——不滿意。」(第
1733號)「那末你也希望禁止工廠裡使用婦女勞動嗎?——不,我不希望。」(第
1734號)「為什麼不希望?——工廠勞動對於女性比較體面和適合。」(第
1735號)「你不是認為這種勞動對她們的道德仍然是有害的嗎?——不,遠不象礦上的勞動那樣有害。不過,我的意見不僅是出於道德方面的考慮,而且也出於生理和社會方面的考慮。
姑娘們的社會墮落是令人痛心的,是極端嚴重的。當這些姑娘成為礦工的妻子以後,她們的丈夫就深受這種墮落之苦,這種情況使他們離開家跑去酗酒。」(第
1736號)「但是鐵工廠僱用的婦女不也是這樣嗎?——關於其他生產部門我
545不能說什麼。」(第
1737號)「但是鐵工廠僱用的婦女和礦上僱用的婦女有什麼不同呢?——我沒有研究過這個問題。」(第
1740號)「你能找出這兩類人之間的區別嗎?——我沒有把握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挨家挨戶訪問過,知道我們礦區裡的一些醜事。」(第
1741號)「你是不是很希望在所有會使婦女墮落的地方消滅婦女勞動呢?——是的……兒童的最好的感情應由母親來培養。」(第
1750號)「但是從事農業的婦女也是這樣嗎?——農活只有兩季,而我們這裡的婦女一年四季都要勞動,有時白天黑夜接着干,汗流浹背,使她們的體質變弱,健康受到損害。」(第
1751號)「你沒有全盤地研究過這個問題嗎?——我觀察了周圍的情況,我敢說,我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和煤礦上的婦女勞動相似的工作。
(第
1753號)這是男人干的活,而且是身強力壯的男人干的活。」「較好的礦工想振奮起來並認真做人,但在妻子那裡得不到支持,反而受她們的連累。」[第
1793、
1794、
1808號]
資產者又亂七八糟盤問了一通之後,終於暴露了他們對寡婦、貧苦家庭等等的「同情心」的秘密。
「煤礦主們派一些紳士去當總監工,而這些總監工為了博得主人嘉許,就實行儘可能節約地辦一切事情的政策;僱用的姑娘每天得到
1先令—
1先令
6便士,而男人卻得到
2先令
6便士。」(第
1816號)
4、驗屍陪審員。
「談到你們區裡的驗屍陪審員的調查,那末,在發生事故時,工人對法院的審理是否滿意?——不,他們不滿意。」(第
360號)「為什麼不滿意?——特別是因為當陪審員的那些人對礦山毫無所知。工人除了當證人以外,根本不讓干別的。通常總是邀請鄰近的小店主當陪審員,這些人受礦主即他們的顧客的影響,對證人的技術用語一竅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