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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 100 / 271
中國哲學類 / 顧炎武 / 本書目錄
  

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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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當使領河堤,奏按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壅塞」之文。宋開寶之詔亦曰:“朕每閲前書,詳究經瀆。至若夏後所載,但言導河至海,隨山浚川,未聞力制湍流,廣營高岸。今之言治水者計無出於堤、塞二事。箕子答武王之訪,首言鯀堙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後世治河之臣皆鯀也,非其人之願為鯀,乃國家教之使為鯀也,是以水不治而彞倫敦也。

因河以為槽者,禹也。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故古曰河渠,今日河防。聞之先達言:天啟以前,無人不利於河決者。侵克金錢,則自總河以至于閘官,無所不利;支領工食,則自執事以至于游閒無食之人,無所不利。其不利者,獨業主耳。而今年決口,明年退灘,填淤之中,常得倍蓰,而溺死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於是頻年修治,頻年衝決,以馴致今日之害,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國家之法使然,彼鬥筲之人焉足責哉。


  

不獨此也。彼都人士,為人說一事,置一物,未有不索其酬者。百官有司受朝廷一職事,一差遣,未有不計其獲者,自府史胥徒上而至于公卿大夫,真可謂之同心同德者矣。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義而後利,終不可以致太平。故愚以為今日之務正人心,急於抑洪水也。

●卷十三

○周未風俗《春秋》終於敬王三十九年庚申之歲,西狩獲麟。又十四年,為貞定王元年癸酉之歲,魯哀公出奔;二年,卒於有山氏。《左傳》以是終焉。又六十五年,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之歲,初命晉大夫魏斯、趙籍、韓虔為諸侯。又一十七年,安王十六年乙未之歲,初命齊大夫田和為諸侯。又五十二年,顯王三十五年丁亥之歲,六國以次稱王,蘇秦為從長,自此之後,事乃可得而紀。自《左傳》之終以至此,凡一百三十三年,史文闕軼,考古者為之茫昧。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絶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而七國則絶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此皆變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間。史之闕文,而後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並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漢,此風未改,故劉向謂其「承千歲之衰周,繼暴秦之餘弊,貪饕險波,不閒義理。」觀夫史之所錄,無非功名勢利之人,筆札喉舌之輩,而如董生之言正誼明道者不一二見也,蓋自春秋之後,至東京,而其風俗稍復乎古,吾是以知光武、明、章果有變齊至魯之功,而借其未純乎道也。自斯以降,則宋慶歷、元右之間為優矣。嗟乎,論世而不考其風俗,無以明人主之功。余之所以斥周末而進東京,亦《春秋》之意也。


  
○秦紀會稽山刻石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鋪張其滅六王、並天下之事。其言黔首風俗,在泰山則云:「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淨。」在褐石門則云:「男樂其疇,女修其業。」如此而已。惟會稽一刻其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男女挈誠。夫為寄瑕,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殺也?考之《國語》,自越王勾踐棲于會稽之後,惟恐國人之不善,故令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內傳》子胥之言亦曰:「越十年,生聚。」《吳越春秋》至謂勾踐以寡婦淫過犯,皆輸山上;士有憂思者,令遊山上,以喜其意。當其時蓋欲民之多,而不復禁其淫。傳至六國之末,而其風猶在。故始皇為之厲禁,而特著于刻石之文。以此與滅六王並天下之事並提而論,且不著之於燕、齊,而獨著之於越,然則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於三王也。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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