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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鄉飲酒禮》、《鄉射禮》其于旅酬皆言「辯」,註云:「辯眾賓之在下者。」此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遍」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文『辯』皆作『遍』」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然後辯ゾ。”《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飲而俟。」《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于季氏之廟而出。」《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須臾「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衛幫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裡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飧不致《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三年之喪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字國《書傳‧太甲篇》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註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禦于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于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于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製,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礻覃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礻覃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礻覃而後,乃謂之終喪。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礻覃」之文,謂為二十七月。《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礻覃。」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並礻覃祭不舉,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