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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285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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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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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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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二千七百一十六、秒十七,約分二十五、秒六十一。

歲差:一百二十六、秒一十七。


  

木星

求諸變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泛差;並前段泛差,四因之,退一等,為總差。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各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各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其前後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十五除,為總差。其金星夕退、夕伏、再合、晨退,各依順段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用積:其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及前疾、後伏定積為泛用積,金、水二星平合及夕見、晨伏者,置其星其段盈縮差,金以倍之,水以三之,列于上位;又置盈縮差,以其段初行率乘之,退二等,以減上位;又置初行率,減去一百分,余以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乃盈減縮加中積,為其星其變泛用積。

金、水二星再合及夕伏、晨見者,其星其段盈縮差,金星直用,水以倍之,進二位,以其段初行率加一百分以除之,所得,並盈縮差,以盈加縮減中積,為其星其段泛用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其木、火、土三星平合者,以平合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約其日太陽盈縮分為分,滿百為日,不滿為分,命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縮加盈減其星平合泛用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金、水二星平合者,以一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平合泛用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也。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初日行分一百分,以除太陽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距合差日減盈縮分,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減縮加再合泛用積,為其星再合定日定積差度;盈加縮減再合泛用積,為其星再合日定星;各加冬至大、小余及黃道加時日躔宿次命之,即得其日日辰及宿次。

求木火土星晨見夕伏定用積: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積,乃加減一象度,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各二因百約之,在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約其日太陽盈縮分減之,不滿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差為日,不滿,退除為分所得,以加減泛用積,晨見加之,夕伏減之。

各得其星晨見、夕伏定用積;加天正冬至大庾,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夕見晨伏定用積: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積,乃加減一象度,夕見減之,晨伏加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二因百約之,滿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約太陽盈縮分減之,不滿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見度乘之,十五除,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減去一百分,余。



志第二十七律歷七

○明天歷

《崇天歷》行之至于嘉祐之末,英宗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馬傑、靈台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琮言:「舊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既而司天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於是詔翰林學士范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分攵考定是非,上推《尚書》「辰弗集於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歷之所候,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遂賜名《明天歷》詔翰林學士王珪序之,而琮亦為義略冠其首。今紀其曆法于後:

調日法朔余、周天分、鬥分、歲差、日度母附

造歷之法,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歷可成矣。日者,積余成之;度者,積分成之。蓋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日。自《四分歷》洎古之六歷,皆以九百四十為日法。率由日行一度,經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是為周天;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經二十九日有餘,與日相會,是為朔策。史官當會集日月之行,以求合朔。

自漢太初至于今,冬至差十日,如劉歆《三統》復強於古,故先儒謂之最疏。後漢劉洪考驗《四分》,于天不合,乃減朔余,苟合時用。自是已降,率意加減,以造日法。宋世何承天更以四十九分之二十六為強率,十七分之九為弱率,于強弱之際以求日法。承天日法七百五十二,得一十五強一弱。自後治歷者,莫不因承天法、累強弱之數,皆不悟日月有自然合會之數。

今稍悟其失,定新曆以三萬九千為日法,六百二十四萬為度母,九千五百為鬥分,二萬六百九十三為朔余,可以上稽于古,下驗于今,反覆推求,若應繩準。又以二百三十萬一千為月行之餘,月行十三度之餘。

以一百六十萬四百四十七為日行之餘。日行周天之餘。


  

乃會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之,並盈不足,是為一朔之法。日法也,名元法。

今乃以大月乘不足之數,以小月乘盈行之分,平而並之,是為一朔之實。周天分也。

以法約實,得日月相會之數,皆以等數約之,悉得今有之數。盈為朔虛,不足為朔余。

又二法相乘為本母,各母互乘,以減周天,余則歲差生焉,亦以等數約之,即得歲差、度母、周天實用之數。此之一法,理極幽眇,所謂反覆相求,潛遁相通,數有冥符,法有偶會,古歷家皆所未達。以等數約之,得三萬九千為元法,九千五百為鬥分,二萬六百九十三為朔余,六百二十四萬為日度母,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為周天分,八萬四百四十七為歲差。

歲余:九千五百。古歷曰鬥分。

古者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為鬥分。夫舉正于中,上稽往古,下驗當時,反覆參求,合符應準,然後施行于百代,為不易之術。自後治歷者,測今冬至日晷,用校古法,過盈,以萬為母,課諸氣分,率二千五百以下、二千四百二十八已上為中平之率。新曆鬥分九千五百,以萬平之,得二千四百二十五半盈,得中平之數也。而三萬九千年冬至小余成九千五百日,滿朔實一百一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三,年齊于日分,而氣朔相會。

歲周: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四千五百。以元法乘三百六十五度,內鬥分九千五百,得之,即為一歲之日分,故曰歲周。若以二十四均之,得一十五日、余八千五百二十、秒一十五,為一氣之策也。

朔實:一百一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三。本會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而得二萬六百九十三,是為朔余,備在調日法術中。

是則四象全策之餘也。今以元法乘四象全策二十九,總而並之,是為一朔之實也。古歷以一百萬平朔余之分,得五十三萬六百以下、五百七十已上,是為中平之率。新曆以一百萬平之,得五十三萬五百八十九,得中平之數也。若以四象均之,得七日,余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三、秒,是為弦策也。

中盈、朔虛分:閏余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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