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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 - 48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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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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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長而已。民者冥也,智不自周,必待勸教,然後盡其力。諸州郡縣,每至歲首,必戒敕部民,無問少長,但能操持農器者,皆令就田,墾發以時,勿失其所。及布 種既訖,嘉苗須理,麥秋在野,蠶停于室,若此之時,皆宜少長悉力,男女並功,若援溺、救火、寇盜之將至,然後可使農夫不廢其業,蠶婦得就其功。若有游手怠惰,早歸晚出,好逸惡勞,不勤事業者,則正長牒名郡縣,守令隨事加罰,罪一勸百。

此則明宰之教也。 夫百畝之田,必春耕之,夏種之,秋收之,然後冬食之。此三時者,農之要也。若失其一時,則谷不可得而食。故先王之戒曰 :「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饑者;一婦不織,天下必有受其寒者 。」若此三時不務省事,而令民廢農者,是則絶民之命,驅以就死然。單劣之戶,及無牛之家,勸令有無相通,使得兼濟。三農之隙,及陰雨之暇,又當教民種桑、植果,藝其菜蔬,修其園圃,畜育鷄豚,以備生生之資,以供養老之具。夫為政不欲過碎,碎則民煩;勸課亦不容太簡,簡則民怠。善為政者,必消息時宜而適煩簡之中。


  

故詩曰 :「不剛不柔,布政優優,百祿是求 。」如不能爾,則必陷于刑闢矣。 其四,擢賢良,曰: 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人君不能獨治,故必置臣以佐之。上至帝王,下及郡國,置臣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此乃自然之理,百王不能易也。

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官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並牧守自置。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多不擇賢良;末曹小吏,唯試刀筆,並不問志行。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瞽;刀筆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廢性行之澆偽。若門資之中而得賢良,是則策騏驥而取千里也;若門資之中而得愚瞽,是則土牛木馬,形似而用非,不可以涉道也。

若刀筆之中而得志行,是則金相玉質,內外俱美,實為人寶也;若刀筆之中而得澆偽,是則飾畫朽木,悅目 一時,不可以充榱椽之用也。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塚養而為卿相,伊尹、傅說是也,而況州郡之職乎。苟非其人,則丹朱、商均雖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況于公卿之冑乎。由此而言,觀人之道可見矣。

凡所求材藝者,為其可以治民。若有材藝而以正直為本者,必以其材而為治也;若有材藝而以奸偽為本者,將由其官而為亂也,何治之可得乎。是故將求材藝,必先擇志行。其志行善者,則舉之;其志行不善者,則去之。 而今擇人者多雲「邦國無賢,莫知所舉」。

此乃未之思也,非適理之論。所以然者,古人有言:明主聿興,不降佐于昊天;大人基命,不擢才于后土。常引一世之人,治一世之務。故殷、周不待稷、契之臣,魏、晉無假蕭、曹之佐。仲尼曰 :「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 。」豈有萬家之都,而云無士,但求之不勤,擇之不審,或用之不得其所,任之不盡其材,故雲無耳。古人云:「千人之秀曰英,萬人之英曰雋。」今之智效一官,行聞一邦者,豈非近英雋之士也。但能勤而審察,去虛取實,各得州郡之最而用之,則民無多少,皆足治矣。孰雲無賢! 夫良玉未剖,與瓦石相類;名驥未馳,與駑馬相雜。

及其剖而瑩之,馳而試之,玉石駑驥,然後始分。彼賢士之未用也,混于凡品,竟何以異。要任之以事業,責之以成務,方與彼庸流較然不同。昔呂望之屠釣,百里奚之飯牛,寧生之扣角,管夷吾之三敗,當此之時,悠悠之徒,豈謂其賢。及升王朝,登霸國,積數十年,功成事立,始識其奇士也。

於是後世稱之,不容于口。彼瑰偉之材,不世之傑,尚不能以未遇之時,自異於凡品,況降此者哉。若必待太公而後用,是千載無太公;必待夷吾而後任,是百世無夷吾。所以然者,士必從微而至着,功必積小以至大,豈有未任而已成,不用而先達也。若識此理, 則賢可求,士可擇。

得賢而任之,得士而使之,則天下之治,何向而不可成也。 然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則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則事無不理;官煩,則必雜不善之人,雜不善之人,則政必有得失。故語曰 :「官省則事省,事省則民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民濁 。」清濁之由,在於官之煩省。

案今吏員,其數不少。昔民殷事廣,尚能克濟,況今戶口減耗,依員而置,猶以為少。如聞在下州郡,尚有兼假,擾亂細民,甚為無理。諸如此輩,悉宜罷黜,無得習常。非直州郡之官,宜須善人,爰至黨族閭裡正長之職,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

夫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 凡求賢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審者,必由任而試之,考而察之。 起於居家,至于鄉黨,訪其所以,觀其所由,則人道明矣,賢與不肖別矣。

率此以求,則庶無愆悔矣。 其五,恤獄訟,曰: 人受陰陽之氣以生,有情有性。性則為善,情則為惡。善惡既分,而賞罰隨焉。賞罰得中,則惡止而善勸;賞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民無所措手足,則怨叛之心生。是以先王重之,特加戒慎。夫戒慎者,欲使治獄之官,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先之以五聽,參之以證驗,妙睹情狀,窮鑒隱伏,使奸無所容,罪人必得。然後隨事加刑,輕重皆當,赦過矜愚,得情勿喜。


  
又能消息情理,斟酌禮律,無不曲盡人心,遠明大教,使獲罪者如歸。此則善之上也。然宰守非一,不可人人皆有通識,推理求情,時或難盡。唯當率至公之心,去阿枉之志,務求曲直,念盡平當。聽察之理,必窮所見,然後栲訊以法,不苛不暴,有疑則從輕,未審不妄罰,隨事斷理,獄無停滯。

此 亦其次。若乃不仁恕而肆其殘暴,同民木石,專任捶楚。巧詐者雖事彰而獲免,辭弱者乃無罪而被罰。有如此者,斯則下矣,非共治所寄。今之宰守,當勤於中科,而慕其上善。

如在下條,則刑所不赦。又當深思遠大,念存德教。先王之制曰,與殺無辜,寧赦有罪;與其害善,寧其利淫。明必不得中,寧濫舍有罪,不謬害善人也。今之從政者則不然。

深文巧劾,寧致善人于法,不免有罪于刑。所以然者,皆非好殺人也,但云為吏寧酷,可免後患。此則情存自便,不念至公,奉法如此,皆奸人也。夫人者,天地之貴物,一死不可復生。然楚毒之下,以痛自誣,不被申理,遂陷刑戮者,將恐往往而有。

是以自古以來,設五聽三宥之法,着明慎庶獄之典,此皆愛民甚也。凡伐木殺草,田獵不順,尚違時令,而虧帝道;況刑罰不中,濫害善人,寧不傷天心、犯和氣也!天心傷,和氣損,而欲陰陽調適,四時順序,萬物阜安,蒼生悅樂者,不可得也。故語曰,一夫吁嗟,王道為之傾覆,正謂此也。凡百宰守,可無慎乎。 若有深奸巨猾,傷化敗俗,悖亂人倫,不忠不孝,故為背道者,殺一利百,以清王化,重刑可也。

識此二途,則刑政盡矣。 其六,均賦役,曰: 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明先王必以財聚人,以仁守位。國而無財,位不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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