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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事是為了瑪絲洛娃和對她的幫助。這方面主要就是為告禦狀奔走,爭取支持,以及為西伯利亞之行做好準備。
第二類事是處理地產。在巴諾沃,土地已交給農民,由他們繳付地租,作為農民的公益金。但為了使這件事在法律上生效,必須立下契約和遺囑,並且在上面簽字。在庫茲明斯科耶,事情仍象他原先安排的那樣,就是他得收地租,得規定交租期限,並且確定從這筆錢中提取多少作為生活費,留下多少給農民做福利。他還不知道西伯利亞之行需要花多少錢,因此這筆收入他還不敢全部放棄,只是把它減去了一半。
第三類事是幫助囚犯們,而來求他的人也越來越多了。
起初,他遇到向他求助的犯人,總是立刻為他們奔走,竭力減輕他們的痛苦;但後來求助的人實在太多,他無法一一幫助他們,這樣他就情不自禁地承擔起第四類事來。這一類事他近來最感興趣。
第四類事就是要解答這樣一個問題:所謂刑事法庭這種奇怪的機關究竟是什麼東西?有什麼必要存在?是怎麼產生的?有了這種機關,也就產生了他同一部分囚徒在其中相識的監獄,以及從彼得保羅要塞起到薩哈林島止的種種監獄,而成千上萬的人由於有了這麼一部莫名其妙的刑法正在那裡受盡苦難。
聶赫留朵夫通過他同囚徒的私人關係,通過他同律師、監獄牧師和典獄長的談話,以及瞭解被監禁人的經歷,他把囚徒,也就是所謂罪犯,歸納為五種人。
第一種是完全無罪的,是法庭錯判的受害者。例如被誣告的縱火犯明肖夫,又如瑪絲洛娃和其他人。這種人不很多,據神父估計,大約占百分之七,但他們的遭遇特別引人同情。
第二種人是在狂怒、嫉妒、酗酒等特殊情況下做了什麼事而被判刑的。那些審判他們的人,要是處在同樣情況下,多半也會做出這樣的事來。這種人,據聶赫留朵夫估計,大概超過全體罪犯的半數。
第三種人受懲罰是由於他們做了自認為極其平常甚至良好的事,但他們的行為,按照那些和他們持有不同觀點的制定法律的人看來,就是犯罪。屬於這一種的有販賣私酒的,有走私的,有在地主和公家大樹林裡割草打柴的。還有盜竊成性的山民、不信教的和打劫教堂的也屬於這一種。
第四種人成為罪犯,只因為他們的品德高於社會上的一般人。這種人包括教派信徒,為爭取獨立而造反的波蘭人和契爾克斯人,也包括為反抗政府而被判刑的各種政治犯——社會主義者和罷工工人。這種人是社會上的優秀分子,據聶赫留朵夫估計,他們所占的百分比很大。
最後,第五種是這樣一些人,社會對他們所犯的罪要比他們對社會所犯的罪重得多。他們被社會所拋棄,經常受到壓迫和誘惑,以致頭腦愚鈍,就象那個偷舊地毯的小伙子和聶赫留朵夫在監獄內外看到的幾百名罪犯那樣。他們不斷受到生活的壓力,以致做出那些所謂犯罪的行為來。據聶赫留朵夫觀察,有好多盜賊和兇手就屬於這一種。近來他同其中一部分人有過接觸。至于那些道德敗壞、腐化墮落的,聶赫留朵夫通過深入瞭解,認為也可歸到這一種。然而犯罪學新派卻把他們稱為「犯罪型」,認為社會上存在這種人,就是刑法和懲罰必不可少的主要證據。照聶赫留朵夫看來,社會對這些人所犯的罪,其實超過他們對社會所犯的罪,不過,社會不是對他們本人犯了罪,而是以前對他們的父母和祖先犯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