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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43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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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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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看來,這樣的安排沒有什麼不利,因為我已說過,護民官制不是憲政的一部分,可以將之暫停而不至于產生破壞。我看好象這樣的安排也會卓有成效,因為新上任的官員不曾繼承前任的權力,而只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力。

---【譯註1】tribunate,原是保民官制度的意思,在此翻成仲裁機構好象更切合原文,而且又能為現代人理解。這裡的護民官制,不是美國三權分立的那種司法監督。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六章

獨裁官制

法律的缺乏彈性,使它對具體事件難有圓通,在某些情形下這會極具危險,甚至在危機的時候導致國家的滅亡。法律手續的次序和考量需要時間,而這些時間並不總是為條件所允許。現實會出現無數情形而立法者不曾寫明條文;懂得他們不可能預見一切,這本身就是預見性的重要一部分。

因此不應該試圖使政府機構太過強大,它們的運作應該可以暫時停止。就是斯巴達有時也停止過其法律的實施。

但是,只有在面對非常巨大的危險時,對它的權重才能超過公共秩序重組的危險,只有當國家面對生死存亡時,法律的神聖權力才應該被暫停行使。在此罕見而明顯的情形下,可由一個特殊法案訂出條款來提供公共安全的保護,就是把這一責任放在一個最可信賴的人手中。依危險的性質,這種責任可以用下述兩種方式授權。

如果增加政府的活力足以對付危險,政府可以把權力集中在它的一兩個成員手中。在此,不是法律的權威在改變,而是它們執行管理的形式在改變。但是,如果面鄰的危險使法律成為有效行動的障礙,就應該指定最高領袖,使所有法律沉默,並暫時擱置主權權威;在此情形下,一般意志是相當清楚的,顯然人民最關心的是不使國家滅亡。因此,立法權力的擱置並不是廢除它,使法律沉默的官員並不能使它說話;他主導剋制了立法權力而不能代表它;他可以為所欲為但不能制定法律。

第一種方式羅馬元老院曾依據建立的規則使用過,它把共和國的安全責任放在兩個執政官手裡;第二種方法當兩個執政官指定獨裁官時使用過【原注1】,其使用始自阿爾巴·隆伽(Alba Longa)。

在共和制早期,羅馬人常常訴諸獨裁官制因為國家還不曾穩固建立能夠用其組成的力量維護自身。在此一時期流行的道德使許多後來不得不強加的慎重成為不必要,人們不怕獨裁官會濫權或在任期後保有權力。相反,這一巨大的權力對那些執掌的人來說好象是一個負擔,因為他們總是試圖儘快放棄這一權力,好象取代法律于自己實有太多的困難和危險。


  

這種最高官職的不智使用在羅馬共和制早期之所以為人詬病,不是因為其中權力被濫用的任何危險,而是因為這一官職變得廉價而輕易。因為,只要獨裁官制隨便地就能在選舉、奉獻、和純粹的正常公事時使用,就有一種危險使它在需要的時候不那麼可怕,而人們就會習慣地認為它只是用於空洞儀式中的空洞的頭銜。

接近共和制的末期,羅馬人變得更加小心,就象他們以前隨便濫用獨裁官制一樣,幾無理智地避免使用獨裁官制。很容易看出他們的恐懼是毫無根據的,當時羅馬首都的虛弱使其不至于受到城裡官僚的危害,在一些情形下獨裁官可以保衛公共自由而不可能試圖破壞這一自由,羅馬的鎖鏈是在它的軍隊中成形的,而非羅馬自身打造;瑪瑞烏斯(Marius)對舒拉(Sulla)、龐貝(Pompey)對凱撒的微弱抵抗,清楚地顯示了在外部力量壓迫下內部權威的可能做為。

這一誤解使羅馬人犯了巨大的錯誤,比如,舉一個例子,在卡特萊恩【譯註1】事件中不曾指定獨裁官;因為只有城市自身,最多是意大利一省捲入,一個由法律授予無限大權的獨裁官,就可輕易平定此一陰謀,而實際上,這一事件是因一系列人所難測的偶然事件幸運地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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