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頁
現在財產權的主要對象不再是土地上生長的果實和依靠土地生存的野獸,而是包括其餘一切東西的土地本身。我認為,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前者一樣取得的。同取得其他東西一樣,一個人用自己的勞動從共有土地上圈得了自己的土地。可能有人會說,其餘的人也都對這塊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沒有全人類的同意,他就不能把這塊土地圈歸私有。
但是,這樣的說法也不能使他的權利失效。上帝將世界賜給全人類共有時,也命令人類要從事勞動,而人的貧乏處境也需要他從事勞動。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人類耕種土地,從而把屬於他的勞動施加于土地之上。誰服從上帝的命令,對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開墾、耕耘和播種,誰就在它上面附加了屬於他所有的某種東西,從而獲得了對這塊土地的財產權。
而其他人就不能對這塊土地提出財產要求,如果強行奪取,必將對所有者造成損害。
這種通過開墾土地而取得財產權的行為,不會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因為,世界上還有足夠多的、同樣好的土地尚待開發,其他人用都用不完。實際上,在一個人圈用一塊土地之後,留待其他人開墾的土地並不會因此而有所減少。因為,一個人只要留下足供別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絲毫未取一樣。
誰都不會因為有一個人喝了水,並且是一陣狂飲,就覺得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因為尚有一整條同樣的河水留給大家解渴。這裡談到的土地和水都有足夠的量,所以情況是完全相同的。
上帝把世界賜給人類共有,是為了人類的利益,是為了人類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因此,我們不能假設上帝的意圖是要使土地永遠歸人類共有而不加以耕種。上帝是把土地賜給勤勞和有理性的人們利用的,而不是讓喜好吵閙和紛爭的人們貪婪獨占的。只要一個人在開墾土地歸自己所有時,留下了同樣好的土地供別人開墾,他人不能抱怨,也不能幹預這個人已經用勞動開墾過的土地。
如果有人這樣做,很明顯,他就是想白占人家的勞動成果,但他並沒有權利這樣做。
在英國或其他任何國家的政府統治下,有不少人,他們既有金錢又經營商業,但是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誰也不能圈走或佔有任何一塊公有土地。因為,這是契約即國家的法律留給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這種土地雖說是公有的,卻並不為全人類所共有,它只是這個國家或這個教區的共有財產。而且,經過一人圈用後所剩下的土地,對於其餘的共有人來說,不會同在最初自然狀態中的情況一樣,因為那時人們都能使用全部土地。
至於人類開始和最初聚居在世界廣袤土地上的時候,可以說,自然法是鼓勵人們取得財產的。那時,上帝命令人類從事勞動,人的生存需要也迫使他從事勞動。而且,開墾或耕種土地是同佔有土地結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後者的產權根據。上帝指示人們開墾土地,並授權人們擁有自己開墾的土地。
既然人類生活需要勞動和從事勞動的資料,那麼私有財產的出現就是不可避免的。
三財產權的限度
反對的人可能會說,既然採摘蘋果或自然界的其他果實就構成了對這些東西的權利,那麼任何人可以按其意願儘量占取。對此,我的回答是:並非如此。同一自然法,以這種方式給我們財產權,同時也對這種財產權加以限制。《聖經》說:「上帝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
可見,神靈的啟示也證實了理性的召喚。但上帝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我認為,是以供我們享用為度。具體來說,一個人憑自己的勞動佔有財產數量的限度是:不能讓一件東西在還沒有為人的生活服務前就敗壞掉。
誠然,在未把土地圈歸私用之前,誰竭盡所能地採摘野生果實,殺死、捕捉或馴養野獸,誰對這些自然之物付出自己的勞動來改變它們所處的自然狀態,誰就因此取得了對它們的財產所有權。但是,如果這些東西在他手裡未經適當利用即告毀壞,例如果子和鹿肉未吃就腐爛變質了,他就違反了人類公認的自然法,必將受到懲處。因為,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同時,他也侵犯了他人的份額,因為一旦超越了「以供我們享用為度」這個限度,這件東西就不是他應得的,而應歸他人所有。
考慮到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世界上自然物資豐富,而消費者卻很少,一個人勞動所能達到併進行排他性佔有的物資數量極少,尤其是在人們都遵守理性規定的占用限度時。所以,在那時的自然狀態中,人們對這樣確定的財產大概很少發生爭執或糾紛。
同樣的限度也適用於土地的佔有。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消耗多少土地上的產品,這些土地就是他的財產的限度。凡是經過耕種、收穫、貯存起來的東西,在敗壞之前予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權利;凡是圈入、加以飼養和利用的牲畜和產品也都歸他一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在一個人圈用的土地上,草在腐爛,或者他所種植的果實因未被摘采和貯存而敗壞,那麼,這塊土地儘管經他圈用,還是被看作是荒廢的,可以為任何其他人所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