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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到底有幾分只是一個說明性的假說,究竟他有幾分設想它曾經在歷史上存在過,不得而知;但是我覺得好像他每每把這狀態認成是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有個社會契約設立了民政政治,人類借助于該契約脫出了自然狀態。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歷史事實。但是目下我們要說的是自然狀態。
關於自然狀態及自然法,洛克要講的話大多並不新穎,不過是中世紀經院派學說的舊調重彈。聖托馬斯‧阿奎那這樣講:
「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幾成出於自然法,便恰帶有幾成法律性質。但是它若在哪一點上與自然法牴觸,它立即不成其為法律;那純粹是對法律的歪曲。」
在整個中世紀,大家認為自然法譴責「高利貸」,即有息放款。當時教會的產業差不多全在於土地,土地所有主向來總是借債的人,不是放債的人。但是等新教一興起,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別是加爾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來自富裕中產階級,這班人卻是放債的,不是借債的。因此,首先加爾文,然後旁的新教宗派,最後天主教會,都認可了「高利貸」。這一來,對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種理解,但是誰也不懷疑存在這種東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滅後仍存在的許多學說,是從這個信仰發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義和人權說。這兩個學說彼此有關係,二者都起源於清教徒主義。有陶奈所引證的兩段話可以說明這點。
1604年英國下院的一個委員會發表:
「全體自由臣民,關於自己的土地,又關於在自己所專務而賴以為生的職業中自由發揮勤奮一事,天生持有繼承權。」
又在
1656年約瑟‧李寫道:
「每人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都要做有利於個人最大利益的事,這是無法否認的金科玉律。……私人的騰達向上就會是公眾的利益。」
若不是因為有「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幾個字,這滿可說是十九世紀時寫的呢。
我重說一遍,洛克的政治論中新穎的東西絶無僅有。在這點上,洛克和憑思想而博得了名聲的人大都相似。一般講,最早想出新穎見解的人,遠遠走在時代前面,以致人人以為他無知,結果他一直湮沒無聞,不久就被人忘記了。後來,世間的人逐漸有了接受這個見解的心理準備,在此幸運的時機發表它的那個人便獨攬全功。例如,達爾文就是如此;可憐的孟伯竇勛爵成為笑柄。
關於自然狀態,洛克還不及霍布士有創見;霍布士把它看成是這樣一種狀態:裡面存在着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生是險惡、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認為是個無神論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來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說,脫不開它的神學根據;現代的自由主義多除掉神學根據來講這一說,這樣它就欠缺清晰的邏輯基礎。
相信太古時候曾有個幸福的「自然狀態」這種信念,一部分來自關於先祖時代的聖經故事,一部分來自所謂黃金時代這個古典神話。一般人相信太古壞的信念,是隨着進化論才有的。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見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狀態的定義的一段話:
「眾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間無有共同的長上秉威權在他們之間裁決,這真正是自然狀態。」
這不是寫蠻民的生活,這是寫有德行的無政府主義者們組成的空想社會,這幫人是絶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為他們永遠遵從「理性」,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個東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認為發源於神的行為規律組成的。(例如,「不可殺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規則卻不是。)
再引證一些話,可以使洛克的意思顯得更清楚些。
“〔他說〕為正確地理解政治權力,並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們必須考察人類天然處于何種狀態;那狀態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內,人有完全自由規定自己的行動,處理自己的財物和人身;不請求許可,也不依從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狀態,其中一切權力和支配權都是相互的,誰也不比誰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過:同樣品類的被造物,無分彼此地生來就沐浴着完全同樣的自然恩惠、就運用同樣的官能,那麼相互之間也應當平等,無隷屬服從關係;除非他們全體人的上神主宰明顯宣示意志,將其中一人拔舉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對統治與主權的不容置疑的權利。
「但是儘管這〔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並非狂縱狀態:該狀態下的人雖持有處理自己的人身或財物的難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卻沒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沒有自由殺害他所佔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單純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種用途要求這樣做。自然狀態有自然法支配它,這自然法強制人人服從;人類總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該自然法,理性教導全人類:因為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不該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物」(因為我們全是神的財產)。
不過,情況馬上顯出來好像這樣:大多數人處于自然狀態時,仍會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於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內提供抵制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據他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可以保衛他自己以及為他所有的東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個賊正動手偷我的財物時,我甚至可以把他殺死,這個權利在設立政治之後還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賊跑掉,我必須捨棄私自報復而訴之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