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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 94 / 462
中國哲學類 / 黃宗羲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明儒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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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貴格物,窮至乃真知。馳求外吾心,癡狂竟何為!微吾魯中叟,萬世將誰師?”心齋和詩曰:“人生貴知學,習之惟時時。天命是人心,萬古不易茲。鳶魚昭上下,聖聖本乎斯。

安焉率此性,無為亦在思。我師誨吾儕,曰性即良知。宋代有真儒,《通書》或問之。曷為天下善,曰惟聖者師。」


  

侍郎王敬所先生宗沭

王宗沭字新甫,號敬所,台之臨海人。嘉靖甲辰進士。在比部時,與王元美為詩社,七子中之一也。久歷藩臬。

值河運艱滯,以先生為右副都御史,查復祖宗舊法,一時漕政修舉。猶慮運道一綫,有不足恃之時,講求海運,先以遮洋三百艘試之而效。其後為官所阻而罷。萬曆三年,轉工部侍郎,尋改刑部。

先生師事歐陽南野,少從二氏而入,已知「所謂良知者,在天為不已之命,在人為不息之體,即孔氏之仁也。學以求其不息而已」。其辨儒釋之分,謂「佛氏專於內,俗學馳於外,聖人則合內外而一之」。此亦非究竟之論。

蓋儒釋同此不息之體,釋氏但見其流行,儒者獨見其真常爾。先生之所謂「不息」者,將無猶是釋氏之見乎!

論學書

公云:「格物慾釋作格之去格,然後互相發明,可以無弊。」然仆即渠言觀之,既雲「天下之萬象,皆目光所成,而十方之國土,皆本體所現」,則自於天下之物無復有礙我者,又何須格去而後為得乎?物有格則有取,有取有舍,則不惟以己性為有內外,程子已言其非,而種種簡擇,亦非佛家上乘。是於心上自加一病,而愈不可以相發明矣。且所謂格之使去,己則將盡格之乎?有格有不格者乎?盡格則不可,有不格則未盡,世間自君臣父子之大,以及於昆蟲草木之細,何者當格去而何者當留乎?無物不有者,道之體也;無物不包涵者,心之體也;以一貫萬物者,聖人之學也; 周法界者,佛之旨也。

且格去外物,以求致知,則知無所麗。其於致知致字,亦微有不可解者。公翰示之旨,大約以為世之把捉矜持者,於心上加一事,似非聖人之學,故立此法門,令其解脫。夫把捉矜持者,誠非矣,然資稟不同而悟見有異,誠使上根如公則可,若初學而語之以此則非。

惟使其漸入於禪,而茫無下手,亦恐其始聞而樂,而終將無據爾。(《與裘魯江》)

學術參差,千古所歎。大約以籹綴枝葉,與夫修飾詞說,則人各以見為地,故有不同。若實落從本體用功,則自開闢以至今日,惟有一心,更何不同之有?即於此有疏密迂徑之差,亦不過目前殊異,至其收功結局,當亦不遠。其嘗譬之腹痛,而撫者輕重下手,痛人自得,其母非不愛之,然特為之撫,決亦不能得痛之實際也。

功夫緩急,皆是對質,施為即有不同,皆非忘助,亦非參差,惟空言爭高,即無不同。猶之指米意量,多寡難信,此某所不能仰合於門下之大略也。彌綸參贊,着有上下,心無二施,或小或大,要之皆滿其不息之體量。由此言之,某於門下所見,未嘗不同也。

門下欲即物即心,而格兼正感二義,故以格物為格心,以合於慎獨,此門下之旨也。夫心本生道,常應乃其體段,而物無自性,待心而後周流。心之所着為物,心有正邪,物無揀擇,此陽明先生格物之旨所以異於先儒者。然陽明謂心之應處為物,而門下欲正「應處」二字,以為即心即物,此又門下之所以異於陽明先生者。


  
然自鄙心思之,夫心之不正,而後有不正之應,則於此必求所以正,其所以應於感化者,以此合於慎獨,其理未嘗不同。然必去此而云即心是物,則心物對峙,歷歷較然,而除物之心,或後生不察,番成是內非外。且又義粗機頓,是惟門下透徹而用以立教,若下根易疑,或未肯帖然信其然耳。夫心之應處為物,與即心即物,亦反覆掌耳,而門下必云云者,豈非以纔有應處二字,則便有內外,於慎獨有不合耶?然「即心即佛」,道一禪師初悟語,亦懼人執着,旋亦云「非心非佛」以救之。

即以格物合慎獨,如鄙言頗無不通,而必欲雲即心即物,又不若以良知之應用周旋處為物,如門下初句為穩切也。蓋此乃門下苦心真切之見,為先儒道其未備,然意不病而語稍徑,則無瘡而傷之,更費門下分疏與後生耳。(《與陳明水》)

象山之學,誠有未瑩者,坐在切磋涵養未能,非其所指心體有病。要之吾人所以貫三才、參天地、通古今為不息者,止此一事,一悟百通,一了百當,非復有纖毫可以加增籹綴者。然琢磨非頓養蹴具,積有嚙鐵之志,乃能有立。今以好徑之心,則取其直截,以攻擊之心,則指其未瑩。

而近來則又於象山所言上,更加一味見成,而聖人皆師心,隨手拈來儘是矣。(《與江少峰》)

「未發已發」,自《或問》中所載程子之門人與朱子所論,不為不多,要已不可盡解。而今日之論,尤為紛紛然。此實聖學頭腦,不可不辨。今復以《中庸》為講,則辭雖費而愈不明,仆請與執事道見在之心可乎?見在心明,則《中書》自當瞭然矣。

喜怒哀樂,仆與執事無一時不發者也,當其發時,若以為知即在喜怒哀樂中,則不當復有不中節處,而未發之中,常人皆有之矣。若以為知不在喜怒哀樂中,則別有一物存主於內,而隨物應付。今觀仆與執事之怒時也,知安在乎?而知於喜怒之際,不可指也。(《與李見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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