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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 59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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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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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鄭餘慶為相,有主書滑渙,久司中書簿籍,與內官典樞密劉光琦相倚為奸,每宰相議事,與光琦異同者,令渙往請,必得。四方書幣貲貨充集其門,弟泳官至刺史。及餘慶再入中書,與同僚集議,渙指陳是非,餘慶怒叱之,未幾,罷為太子賓客。其年八月,渙臓污發賜死。憲宗聞餘慶叱渙事,甚重之。久之,復拜尚書左仆射。韋處厚為相,有湯銖者為中書小胥,其所掌謂之孔目房。宰相遇休假,有內狀出,即召銖至延英門付之,送知印宰相。由是稍以機權自張,廣納財賄。處厚惡之,謂曰:「此是半裝滑渙矣。」乃以事逐之。夫身為大臣,而有甘臨之憂,系Т之疾,則今之君子有愧於唐賢多矣。

謝肇氵制曰:「從來仁宦法罔之密,無如今日者,上自宰輔,下至驛遞倉巡,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愈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歷年之成規,不敢分毫踰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繩以法矣。故郡縣之吏宵旦竭蹶,惟日不足,而吏治卒以不振者,職此之由也。」


  

又曰:「國朝立法太嚴,如戶部官不許蘇松、浙江人為之,以其地多賦稅,恐飛詭為奸也。然弊孔蠹竇皆由吏胥,堂司官遷轉不常,何知之有?今戶部十三司胥算,皆紹興人,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者矣。」

○法製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故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周公作《立政》之書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其丁寧後人之意可謂至矣。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于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然則法禁之多,乃所以為趣亡之具,而愚ウ之君猶以為未至也。杜子美詩曰:“舜舉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時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又曰:「君看燈燭張,轉使飛蛾密。」其切中近朝之事乎?漢文帝詔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擬于成、康之盛也。

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蜀,猶得小康。魏操、吳權任法術,以禦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寧歲。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于舊章,不能更革,而復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叢脞,其究也毛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此莫甚于有明之世,如勾軍、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

宋葉適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斂藩鎮之權盡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雖然,豈有是哉。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又曰:「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獲盡,有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于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貧民愈無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又曰:「萬里之遠,顰呻動息,上皆知之。雖然,無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群臣不與也。夫萬里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禦,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

陳亮《上孝宗書》曰:「五代之際,兵財之柄倒持于下,藝祖皇帝束之於上,以定禍亂。後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縣空虛,而本末俱弱。」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務更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御史、按察司糾劾。令出,天下便之。

○省官光武中興,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鄣塞破壞,亭燧絶滅或空置,太守、令長招還流民。帝笑曰:「今邊無人,而設長吏治之,如春秋素王矣。」以故省並郡國及官僚,屢見于史。而總之曰: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從簡寡,至乃十存一焉。以此知省官之故緣于少事。今也文書日以繁,獄訟日以多,而為之上者主于裁省,則天下之事必將叢脞而不勝,不勝之極必復增官,而事不可為矣。

晉荀勖之論,以為「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民以寧一,所謂清心也。抑浮說,簡文案,略細苛,宥小失,有好變常以徼利者,必行其誅,所謂省事也。」此探本之言,為治者識此,可無紛紛于職官多寡之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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