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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 57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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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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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時嗇夫之卑,猶得以自舉其職。故爰延為外黃鄉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而朱邑自舒桐鄉嗇夫,官至大司農。病縣死,屬其子曰:「我故為桐鄉吏,其民愛我,必葬我桐鄉,後世子孫奉嘗我不如桐鄉民。」及死,其子葬之桐鄉西郭外,民共為起塚立祠,歲時祠祭,至今不絶。二君者,皆其縣人也。必易地而官,易民而治,豈其然哉。

今代縣門之前多有榜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此先朝之舊制,亦古者懸法象魏之遺意也。今之謂不經縣官而上訴司府,謂之越訴。是不然。《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擇間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若不由裡老處分而徑訴縣官,此之謂越訴也。惟其大小之相維,詳要之各執,然後上不煩而下不擾。唐至大曆以後,干戈興,賦稅煩矣。而劉長卿之《題溪李明府》曰:「落日無王事,青山在縣門。」蓋縣令之職猶不下鋟,而小民得以安其業,是以能延國命百有餘年,迄于僖、昭而後大壞。然則鳴琴載星有天下者,宜有以處之矣。


  

洪熙元年七月丙申,巡按四川監察御史何文淵言:「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縣設立老人,必選年高有德、眾所信服者,使勸民為善。鄉閭爭訟,亦使理斷。下有益於民事,上有助于官司。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隷仆,規避差科。縣官不究年德如何,輒令充應,使得憑藉官府,妄張威福,肆虐閭閻。或遇上司官按臨,巧進讒言,變亂黑白,挾制官吏。比有犯者,謹已按問如律。竊慮天下州縣類有此等,請加禁約。」上命申明洪武舊制,有濫用匪人者,并州縣官皆置諸法。然自是裡老之選輕而權亦替矣。

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秩,頒之以祿。而文帝之詔,俾之各率其意以道民。當日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禮之者甚優,是以人知自好,而賢才亦往往出於其間。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為義帝發喪,而遂以收天下;壺關三老茂,上書明戾太子之冤,史冊炳然,為萬世所稱道。近世之老人,則聽役于官,而靡事不為,故稍知廉恥之人不肯為此,而願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徒,欲倚勢以陵百姓者也。其與太祖設立老人之初意悖矣。

明初以大戶為糧長,掌其鄉之賦稅,多或至十餘萬石。運糧至京,得朝見天子。洪武中,或以人材授官。至宣德五年閏十二月,南京監察御史李安及江西廬陵、吉水二縣耆民,六年四月,詞訟,把持官府。累經整飭,而其患少息,然未嘗以是而罷糧長也,惟老人則名存而亡矣。

巡檢,即古之遊徼也。洪武中尤重之,而特賜之敕,又定為考課之法。及江夏侯周德興巡視福建,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自宏治以來,多行裁革,所存不及曩時之半。巡檢裁則總督添矣,何者?巡檢遏于未萌,總督治之於已亂。


  
○裡甲常熟陳梅曰:「《周禮》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其間大小相維,輕重相制,綱舉目張,周詳細密,無以加矣。而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過五人,蓋於詳密之中而得易簡之意,此周家一代良法美意也。後也人才遠不如古,乃欲以縣令一人之身,坐理數萬戶口賦稅,色目繁猥又倍于昔時,雖欲不叢脞,其可得乎!愚故為之說曰:以縣治鄉,以鄉治保。以保治甲,視所謂不過五人者而加倍焉,亦自詳密,亦自易簡,此斟酌古今之一端也。」又曰:“一鄉幾保,不妨多少,何也?因民居也,法用圓。十甲千戶,不得增損,何也?稽成數也,法用方。

○掾屬《古文苑》註:「王延壽《桐柏廟碑》人名,謂掾屬皆郡人,可考漢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漢碑皆然,不獨此廟。蓋其時惟守、相命于朝廷,而自曹、掾以下,無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為之興利除害。其闢用之者即出守、相,而不似後代之官,一命以上皆由於吏部。故廣漢太守陳寵入為大司農,和帝問在郡何以為理,寵頓首謝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主簿鐔顯,拾遺補闕。臣奉宣詔書則已。」帝乃大陪。至于汝南太守宗資任功曹范滂,南陽太守成晉委功曹岑蛭,並謡達京師,名標史傳。而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錯煩苛,代二千石署吏。是知署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代之尚為煩苛,今以天子而代之,宜乎事煩而日不給。又其變也,銓注之法改為掣籤,而吏治因之大壞矣。《京房傳》:「房為魏郡太守,自請得除用他郡人。」因此知漢時掾屬無不用本郡人者,房之此請乃是破格。杜氏《通典》言:「漢縣有丞、尉及諸曹、掾,多以本郡人為之,三輔縣則兼用他郡。乃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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