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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公始也。然但練冠以居,則異於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子,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異於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張。《內則》云:『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辯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注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於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出妻之子為綫」,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絶族無施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絶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有適子者無適孫塚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者,無適孫。唐高宗有太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雲「『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觀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于溝壑而已。於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歿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纏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謂:「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婦;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