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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 36 / 271
中國哲學類 / 顧炎武 / 本書目錄
  

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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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通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從韋糹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禮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以上母妻務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鴆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製為斬、齊、功、緦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于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則降其父。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宴樂於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緦,朋友尚加麻,鄰喪裡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於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於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於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繼母如母繼母如綫,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民。然于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巳許嫁。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笄ヮ三年也。」《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于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為子。」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后,則未可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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