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頁
但是,這些有關睡眠和食物的觀念,與西方人關於自我犧牲的整個概念相比,都是些瑣屑小事,微不足道。父母要為孩子付出很大犧牲,妻子要為丈夫犧牲其事業,丈夫為一家生計而犧牲自己的自由,這些都是西方人的標準信條。一個社會可以不需要自我犧牲,這對美國人來說是不可思議的,但實際存在著這種社會。在這種社會中,人們說父母親會自然地疼愛孩子,婦女們喜歡婚姻生活甚於其它生活,肩負一家生計的人是在從事他所喜愛的工作,比如當獵手或花匠等。這能說是什麼自我犧牲呢?社會強調如此解釋,人們也同意按這種解釋而生活,自我犧牲的概念幾乎無人承認。
凡屬美國人認為是為別人作出「犧牲」的事,在其它文化中都被看作是相互交換。它或者被看作是投資,以後會得到回報;或者是對以前受之於人的等值報償。在這類國度裡,甚至父子關係也是這樣。父親對兒子在幼年的照顧,兒子應在父親的晚年或身後回報。每一件事務上的關係也都是一種民間契約,它往往要求保證對等,一方承擔庇護的義務,另一方則承擔服務的義務。只要對雙方都有利,誰也不認為自己承擔的義務是一種「犧牲」。
在日本,為他人服務,其背後的強制力當然也是相互的,既要求等量,也要求在等級關係上彼此承當相輔相成的責任。這樣自我犧牲的道德地位與美國迥然不同。日本人對基督教傳教士關於自我犧牲的說教總是特別反對。他們極力主張,有道德的人不應當把為別人服務看作是壓抑自己。有位日本人對我說:「當我們做了你們稱之為自我犧牲的事情時,我們則覺得是自己願意做的,或者認為那樣做是對的。我們絶不感到遺憾。不管我們實際上為別人作了多大犧牲,我們也不認為,這是為了提高我們的精神境界,或者認為應當受到回報。」象日本人那樣以縝密細緻的相互義務作為核心來組織社會生活,當然不理會這裡面有什麼「自我犧牲」。他們要求自己履行極端的義務,而傳統的關於相互義務的強制力,則阻礙他們持有「自我憐憫」和「自以為是」的感情,這種感情在個人主義競爭的國家中是極易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