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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侮辱,或遭到失敗,有「洗刷」汙名的義務,亦即報復或復仇的義務。(註:這種反擊、報復不被看作侵犯)
不承認自己(專業上)失敗和無知的義務。
遵守日本人禮節的義務,亦即遵循一切禮節、嚴守身份、在不如意時剋制感情等。
上述兩種「義務」都是無條件的。這樣,日本人就使這些道德成為絶對性的東西,從而就與中國那種對國家的義務和孝道概念產生差別。七世紀以來,日本一再從中國引進倫理體系,「忠」、「孝」原來都是漢文。但是,中國人並沒有把這些道德看成是無條件的。在中國,忠孝是有條件的,忠孝之上還有更高的道德,那就是「仁」,通常被譯作「benevolence」(慈善、博愛),但它的含義幾乎包羅了西方一切良好的人際關係。父母必須具有「仁」。統治者如果不「仁」,人民可以揭竿而起,反對他。「仁」是忠義的先決條件。天子之所以能享有帝位,是因為他在施仁政。文武百官也是如此。中國的倫理學把「仁」作為檢驗一切人際關係的試金石。
中國倫理學的這一前提,日本從未接受。偉大的日本學者朝河貫一在論及中世紀兩國的這種差異時寫到:「在日本,這些觀點顯然與天皇制不相容,所以,即使作為學術理論,也從未全盤接受過」。①事實上,「仁」在日本是被排斥在倫理體系之外的德目,喪失了它在中國倫理體系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在日本,「仁」被讀成「jin」(仍用中文的漢字)。「行仁」或「行仁義」,即使身居高位也不是必須具備的道德了。由於「仁」被徹底排斥在日本人倫理體系之外,致使「仁」形成具有「法律範圍以外之事」的含意。比如提倡為慈善事業捐款、對犯人施以赦免等等。但它顯然是份外的事,不是必需如此。
① 《Documtents of Iriki》.(《入來院文書》)第
380頁.
1929年。(《入來院文書》是鹿幾島縣薩摩郡入來舊城主的關係文書。美國耶魯大學朝河貫一教授輯刊,作為一般武家法制的性質及其變遷之例證。——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