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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政治、宗教或經濟,明治政治家們在各個活動領域中都明確規定國家和人民之間「各安其分」的義務。其整個安排和美國、英國截然不同,以至我們經常會忽視最基本的要點。當然,上面有強有力的統治,無須服從公眾輿論的指揮。政府掌握在等級制上層人物手中,絶不包括選舉產生的人物。在這一階層中,人民沒有絲毫髮言權。在1940年,政府最高層的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隨時「謁見」天皇的重臣、天皇身邊的顧問、以及以天皇禦璽任命的官員,後者包括閣僚、府縣知事、法官、各局長官及其他高官。由選舉產生的官員是無法達到等級制中這樣高的地位的。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對遴選、任命內閣成員及大藏省或運輸省局長就更說不上有什麼發言權。普選產生的眾議院代表國民的意見,雖然有對政府高官提出質詢或批評的某種特權,但對任命、決策或預算等則沒有絲毫真正的發言權。也沒有法律的創議制。眾議院還受到由不經選舉產生的貴族院的制約,貴族院議員中貴族占半數,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選。貴族院對法律的批准權與眾議院幾乎相等,這就又規定了一種等級性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