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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概與文概 - 32 / 34
文學評論類 / 劉熙載 / 本書目錄
  

藝概與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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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學書者有二觀:曰觀物,曰觀我。觀物以類情,觀我以通德。如是則書之前後莫非書也,而書之時可知矣。    卷六經義概

經義試士,自宋神宗始行之。神宗用王安石及中書門下之言定科舉法,使士各專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初試本經,次兼經大義,而經義遂為定製。其後元有《四書疑》,明有《四書義》,實則宋制已試《論》、《孟》、《禮記》,《禮記》已統《中庸》、《大學》矣。


  

今之《四書》文,學者或並稱經義。《四書》出於聖賢,聖賢吐辭為經,以經尊之,名實未嘗不稱。為經義者,誠思聖賢之義,宜自我而明,不可自我而晦,則為之自不容苟矣。

杜元凱《左傳序》云:「先經以始事」,「後經以終義」,「依經以辯理」,「錯經以合異」。余謂經義用此法操之,便得其要。經者,題也;先之、後之、依之、錯之者,文也。

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要可以一言蔽之。擴之則為千萬言,約之則為一言,所謂主腦者是也。破題、起講,扼定主腦;承題、八比,則所以分攄乎此也。主腦皆須廣大精微,尤必審乎章旨、節旨、句旨之所當重者而重之,不可硬出意見。

主腦既得,則制動以靜,治煩以簡,一綫到底,百變而不離其宗,如兵非將不禦,射非鵠不志也。

昔人論文,謂未作破題,文章由我;既作破題,我由文章。余謂題出於書者,可以斡旋;題出於我者,惟抱定而已。破題者,我所出之題也。

文莫貴于尊題,尊題自破題、起講始。承題及分比,只是因其已尊而尊之。尊題者,將題說得極有關係,乃見文非苟作。

破題是個小全篇。人皆知破題有題面,有題意,以及分合、明暗、反正、倒順、探本推開、代說斷做、照下繳上諸法,不知全篇之神奇變化,此為見端。

有認題,有肖題。善認題故題外無文,善肖題故文外無題。文之要,曰識曰力。識見于認題之真,力見于肖題之盡。

認題、肖題,全在善於讀題。《春秋》僖二十一年《穀梁傳》云:「以,重辭也。」宣七年《傳》云:「而,緩辭也。」文家重讀、輕讀、急讀、緩讀之法,此已開之。

肖題者,無所不肖也:肖其神,肖其氣,肖其聲,肖其貌。有題字處,切以肖之;無題字處,補以肖之。自非肖題,則讀題、認題亦歸於無用矣。

題有筋有節。文家辨得一「節」字,則界畫分明;辨得一「筋」字,則脈絡聯貫。

題有題眼,文有文眼。題眼或在題中實字,或在虛字,或在無字處;文眼即文之注意實字、虛字、無字處是也。

有題要,有題緒。善扼題要,所以統題緒也;善理題緒,所以拱題要也。

章旨在本題者,闡本題即所以闡章旨也;章旨在上下文者,必以本題攝之。攝有三位:實字、虛字、無字處。

有題面與題意同者,有題面與題意異者。實與而文不與,實不與而文與,皆所謂異也。

題義有而文無,是謂減題;題義無而文有,是謂添題。文貴如題。或減或添,俱失之。

題有平有串,做法未嘗不通。蓋在平題為分做者,在串題為截做;在平題為總做者,在串題為滾做也。至宜分宜截,宜總宜滾,善相題者自知之。

問分做截做與總做滾做,其文之意義何尚?曰:分截取乎結實,總滾取乎空靈。

題字句少則宜用坼字訣,字句多則宜用並字訣。雖用並字訣,然緊要之字句仍須特說,是亦未嘗非坼字也。

坼題字法,如數字各為一義,一字自為數義,皆是也。坼句、坼節亦如之。

坼字訣有似於反,如題言不可如此,文先說如此,次說可如此,後說不可如此。其說如此與可如此處,即似反矣,其實乃坼字也。題前有預作,題後有補作,題中亦補作,亦預作。

題前題後,不必全題之前,全題之後也。如題有三層,一層之後即二層之前,二層之後即三層之前,而一層乃復有前,三層乃復有後也。文有攻棱、補窪二法。攻棱做題字也,補窪做題問也。


  
題有題縫,題縫中筆法有四,曰:急脈緩受,緩脈急受,直脈曲受,曲脈直受。

題縫不獨兩截題有之,凡由題中此字說到彼字,彼字說到此字,欲到未到之間皆是。

題兼虛實字者,文則有坐虛呼實、坐實呼虛二法;題兼上下句者,文則有坐上呼下、坐下呼上二法。此猶地師相地,有空滿二向、順逆二局也。

題字有重有輕。詳重略輕,文之常也。然亦有不詳而固已重之,不略而固已輕之者,存乎其神之向背也。

點題字緩急蓄泄之異,皆從題之真際涵泳得之。先點必後做,後點必先做;先點以開下,後點以結上。後經終義,先經始事。點者,乃經也。

點題字有明有暗。如作破題,明破為破,暗破亦為破也,但須相其宜而行之。

點題字要自然,又戒率意。或在比中,或在比外,皆須出得有力。

題中要緊之字,宜先於空中刻鏤,反處攻擊;若非要緊之字,或可作平常說出。

「出」、「落」二字有別。自無題字處點題字,可謂之「出」,不可謂之「落」;自題中此字出彼字,就彼字而言謂之「出」,就自此之彼而言謂之「落」。審于「出」、「落」之來路去路,文之脈理斯真矣。

「出」、「落」以結上開下,須視結至何處,開至何處。有所結多而所開少者,有所結少而所開多者。大凡在前者多開,在後者多結,中間或多結或多開。

昔人論佈局,有原、反、正、推四法。原以引題端,反以作題勢,正以還題位,推以闡題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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