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中 - 161時胡宗憲為總督,誅海賊徐海、汪直。直部三千人,復勾倭入寇,閩、廣益騷。三十七年,都御史王詢請「分福建之福、興為一路,領以參將,駐福寧,水防自流江、烽火門、俞山、小埕至南日山,漳、泉為一路,領以參將,駐詔安,水防自南日山至浯嶼、銅山、玄鐘、走 ...
明史 中 - 162弘治七年,立僉民壯法。州、縣七八百里以上,裡僉二人,五百里三,三百里四,百里以上五。有司訓練,遇警調發,給以行糧,而禁役占放買之弊。富民不願,則上直于官,官自為募。或稱機兵,在巡檢司者稱弓兵。後以越境防冬非計,大同巡撫劉宇請免其班操,征銀糧 ...
明史 中 - 163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裡遞,每軍不下百金。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于軍政。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 ...
明史 中 - 164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十級以上並不及數者給賞。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 ...
明史 中 - 165成化二年,從郭登言,制軍隊小車。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輓,七人番代,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若城壘然。八年,寧都諸生何京上禦敵車式,上施鐵網,網穴發槍弩,行則斂之。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兵部 ...
明史 中 - 166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征銀。四年,始建太仆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是時,民漸苦養馬。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自豪右莊田漸多,養馬漸不足。洪熙初,改兩年一駒,成化初,改三年一駒。馬愈削,民愈 ...
明史 中 - 167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勛戚無貸。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永樂中,禁稍弛,易馬少。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 ...
明史 中 - 168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 ,曰索,曰鐐。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減一分。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減如笞之數。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 ...
明史 中 - 169太祖之定律文也,歷代相承,無敢輕改。其一時變通,或由詔令,或發於廷臣奏議 ,有關治體,言獲施行者,不可以無詳也。
洪武元年,諭省臣:「鞫獄當平恕,古者非大逆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連坐。」尚書夏恕嘗引漢法 ,請著律,反者夷三族 ...
明史 中 - 170一、強盜肆行劫殺,按臓擬闢,決不待時。但其中豈無羅織讎扳,妄收抵罪者?以後務加參詳。或臓證未明,遽難懸斷者,俱擬秋後斬。
一、律稱同謀共毆人,以致命傷重,下手者論絞,原謀餘人各得其罪。其有兩三人共毆一人,各成重傷,難定下手及系造謀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