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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明史 中全書目錄
張廷玉等
明史 中 - 171

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輕實重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余罪亦聽收贖。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實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四 ...

明史 中 - 172

初制流罪三等,視地遠近,邊衛充軍有定所。蓋降死一等,唯流與充軍為重。然《名例律》稱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如二死遇恩赦減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誥》減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無不減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設而不用。而充軍之例為獨重。律充軍凡四 ...


  
明史 中 - 173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並寬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七年二月 ,親閲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 ...

明史 中 - 174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陝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 ,甚乖律意,當聞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凡罪在八議者,實封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所屬官 ...

明史 中 - 175

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 ,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 ...

明史 中 - 176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鍊刑獄。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 ,請命各巡撫審錄。從之。無巡撫者命巡按。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如戶部侍郎吳璽 ...


  
明史 中 - 177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鋭意綜理 ,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素服禦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 ...

明史 中 - 178

凡中官掌司禮監印者,其屬稱之曰宗主,而督東廠者曰督主。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 ,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隷役悉取給于衛,最輕黠獧巧者乃撥充之。役長曰檔頭,帽上鋭,衣青素衤旋褶,系小縧,白皮靴,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京師 ...

明史 中 - 179

世宗立,革錦衣傳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復諭緝事官校,惟察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 ,他詞訟及在外州縣事,毋得與。未幾,事多下鎮撫,鎮撫結內侍,多巧中。會太監崔文奸利事發,下刑部,尋以中旨送鎮撫司。尚書林俊言:「祖宗朝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 ...

明史 中 - 180

內官同法司錄囚,始於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內官興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制 ,而南北內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不及南京者,因災創舉也。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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