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 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 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勛戚無貸。 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 永樂中,禁稍弛,易馬少。 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 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人巡察,邊氓冒禁私販者多。 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 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茶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 宜嚴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茶,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 」及楊一清督理苑馬,遂命並理鹽、茶。 一清申舊制,禁私販,種官茶。 四年間易馬九千餘匹,而茶尚積四十餘萬斤。 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馬給邊。 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于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仆、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 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餘斤,易馬九千有奇。 後法復弛。 嘉靖初,戶部請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印。 三十年,詔給番族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馬市者,始永樂間。 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 成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 後至萬曆初不廢。 嘉靖中,開馬市于大同,陝邊宣鎮相繼行。 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 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奇。 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 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于四方。 正元壽節,內外籓封將帥皆以馬為幣。 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每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者備至。 文帝勤遠略,遣使絶域;外國來朝者甚眾,然所急者不在馬。 自後狃于承平,駕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 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 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其一雲。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 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令。 唐撰律令,一准乎禮,以為出入。 宋採用之 ,而所重者敕。 律所不載者,則聽之於敕。 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 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 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舊。 」太祖從其言。 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 後屢詔釐正 ,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 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初詔內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 其不能曉晰者,罰有差。 庶幾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視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輕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 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 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從之不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為禍尤烈。 故綜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廠衛終之。 廠豎姓名,傳不備載,列之於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 ,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 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 卿等悉心參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 」每禦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義。 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 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 」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 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隱律 ,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每奏一篇,命揭兩廡,親加裁酌。 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准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捲。 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釐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偽律條。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 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 《名例》一卷,四十七條。 《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 《戶律》七卷 ,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廛五條。 《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 《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八條。 《刑律》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 為五刑之圖凡二。 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笞刑五 ,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斬。 五刑之外,徒有總徒四年,遇例減一年者,有準徒五年,斬、絞、雜犯減等者。 流有安置,有遷徙,去鄉一千里,杖一百,準徒二年。 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 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 後定製,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 軍有終身,有永遠。 二死之外,有凌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 充軍、凌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處所,依工、樂戶留住法。 三流並決杖一百,拘役三年。 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 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數年限決訖,應役無得過四年。 第1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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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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