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珠池,率數十年一采。 宣宗時,有請令中官采東莞珠池者,系之獄。 英宗始使中官監守,天順間嘗一采之。 至弘治十二年,歲久珠老,得最多,費銀萬餘,獲珠二萬八千兩,遂罷監守中官。 正德九年又采,嘉靖五年又采,珠小而嫩,亦甚少。 八年復詔采,兩廣巡撫林富言:「五年採珠之役,死者五十餘人,而得珠僅八十兩,天下謂以人易珠。 恐今日雖以人易珠,亦不可得。 」給事中王希文言:「雷、廉珠池,祖宗設官監守,不過防民爭奪。 正德間,逆豎用事,傳奉採取,流毒海濱。 陛下禦極,革珠池少監,未久旋復。 驅無辜之民,蹈不測之險,以求不可必得之物,而責以難足之數,非聖政所宜有。 」皆不聽。 隆慶六年詔雲南進寶石二萬塊,廣東採珠八千兩。 神宗立,停罷。 既而以太后進奉,諸王、皇子、公主冊立、分封、婚禮,令歲辦金珠寶石。 復遣中官李敬、李鳳廣東採珠五千一百餘兩。 給事中包見捷力諫,不納。 至三十二年始停采。 四十一年,以指揮倪英言,復開。 明制,兩京織染,內外皆置局。 內局以應上供,外局以備公用。 南京有神帛堂、供應機房,蘇、杭等府亦各有織染局,歲造有定數。 洪武時,置四川、山西諸行省,浙江紹興織染局。 又置藍靛所於儀直、六合,種青藍以供染事。 未幾悉罷。 又罷天下有司歲織緞匹。 有賞賚,給以絹帛,於後湖置局織造。 永樂中,復設歙縣織染局。 令陝西織造駝毼。 正統時,置泉州織造局。 天順四年遣中官往蘇、松、杭、嘉、湖五府,於常額外,增造綵緞七千匹。 工部侍郎翁世資請減之,下錦衣獄,謫衡州知府。 增造坐派於此始。 孝宗初立,停免蘇、杭、嘉、湖、應天織造。 其後復設,乃給中官鹽引,鬻於淮以供費。 正德元年,尚衣監言:「內庫所貯諸色紵絲、紗羅、織金、閃色,蟒龍、鬥牛、飛魚、麒麟、獅子通袖、膝襕,並胸背鬥牛、飛仙、天鹿,俱天順間所織,欽賞已盡。 乞令應天、蘇、杭諸府依式織造。 」帝可之。 乃造萬七千餘匹。 蓋成、弘時,頒賜甚謹。 自劉瑾用事,幸璫陳乞漸廣,有未束髮而僭冒章服者,濫賞日增。 中官乞鹽引、關鈔無已,監督織造,威劫官吏。 至世宗時,其禍未訖。 即位未幾,即令中官監織於南京、蘇、杭、陝西。 穆宗登極,詔撤中官,已而復遣。 萬曆七年,蘇、松水災,給事中顧九思等請取回織造內臣,帝不聽。 大學士張居正力陳年饑民疲,不堪催督,乃許之。 未幾復遣中官。 居正卒,添織漸多。 蘇、杭、松、嘉、湖五府歲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鎮、徽、寧、揚、廣德諸府州分造,增萬餘匹。 陝西織造羊絨七萬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紵絲、紗羅、綾、絹帛,山西潞,皆視舊制加丈尺。 二三年間,費至百萬,取給戶、工二部,搜括庫藏,扣留軍國之需。 部臣科臣屢爭,皆不聽。 末年,復令稅監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設南北織染局,南京供應機房,各省直歲造供用,蘇、杭織造,間行間止。 自萬曆中,頻數派造,歲至十五萬匹,相沿日久,遂以為常。 陝西織造絨袍,弘、正間偶行,嘉、隆時復遣,亦遂沿為常例。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窯滄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 宣宗始遣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幾筵龍鳳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趙府祭器。 踰年,善以罪誅,罷其役。 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 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 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花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 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貲。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 正德末復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餘萬器。 嘉靖初,遣中官督之。 給事中陳皋謨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 帝不聽。 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 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禦器廠燒造。 ,是時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磚廠。 隆慶時,詔江西燒造瓷器十餘萬。 萬曆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復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 自後役亦漸寢。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餉。 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紵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花千斤,皆歲支。 馬料草,月支五十匹。 其緞匹,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 靖江王,米二萬石,鈔萬貫,餘物半親王,馬料草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紵絲、紗、羅各十匹,絹、冬夏布各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賜莊田一所,歲收糧千五百石,鈔二千貫。 親王子未受封,視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 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十匹,紵絲五十匹,紗、羅減紵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匹,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料草十匹。 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鈔千四百貫,其緞匹於所在親王國造給。 皇太子之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 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 凡親王世子,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 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餘物半親王女已受封者。 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為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止給祿米。 二十八年詔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 乃更定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駙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 自後為永制。 仁宗即位,增減諸王歲祿,非常典也。 時鄭、越、襄、荊、淮、滕、梁七王未之籓,令暫給米歲三千石,遂為例。 正統十二年定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自出閤成婚日為始,於附近州縣秋糧內撥給。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以下祿米,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 英宗初,頗給以糧。 嘉靖中,月支米六石。 萬曆中減至二石或一石。 第11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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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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