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書科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事。 凡草請諸翰林,寶請諸內府,左券及勘籍,歸諸古今通集庫。 誥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誥命、六品至九品敕命。 勘合籍,初用二十八宿,後用《急就章》為號。 誥敕之號,曰仁、義、禮、智,公、侯、伯、蕃王、一品、二品用之;曰十二支,曰文、行、忠、信,文官三品以下用之;曰千字文,武官、續誥用之。 皆以千號為滿,滿則復始。 王府及駙馬都尉不編號,土官以文武類編。 凡大朝會,則侍班。 東宮令節朝賀,則導駕侍班于文華殿。 冊封宗室,則充副使。 其鄉試、會試、殿試,間有差遣,充授並如科員。 大祀南郊,則隨駕而供事。 員無正貳,印用年深者掌之。 文華殿舍人,職掌奉旨書寫書籍。 武英殿舍人,職掌奉旨篆寫冊寶、圖書、冊頁。 內閣誥敕房舍人,掌書辦文官誥敕,番譯敕書,並外國文書、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 制敕房舍人,掌書辦制敕、詔書、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題奏、揭帖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設直省舍人十人,秩從八品,隷中書省。 九年,為中書舍人,改正七品,尋又改從七品。 十年,與給事中皆隷承敕監。 建文中,革中書舍人,改為侍書,升正七品,入文翰館,隷翰林院。 成祖複舊制。 尋設中書科署于午門外,定設中書舍人二十人。 其恩廕帶俸者,不在額內。 宣德間,內閣置誥敕、制敕兩房,皆設中書舍人。 嘉靖二十年,選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帶原銜直誥敕、制敕兩房。 四十四年,兩房員缺,令吏部考選舉人為中書舍人。 隆慶元年,令兩房辦事官不得升列九卿。 按洪武間,置承敕監、洪武九年置,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 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 十年改令、丞為承敕郎,設二人,從七品。 給事中、中書舍人咸隷焉。 後罷。 司文監、洪武九年置,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 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 十年罷。 考功監,洪武八年置,設令、丞。 九年定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 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 十八年罷。 參掌給授誥敕之事。 永樂初,命內閣學士典機務,詔冊、制誥皆屬之。 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入辦,事竣輒出。 宣德初,始選能書者處于閣之西小房,謂之西制敕房。 而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東,具稿付中書繕進,謂之東誥敕房。 此系辦事。 若知制誥銜,惟大學士與諸學士可帶。 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于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又有東誥敕房。 因劉鉉不與輔臣會食始。 嘉靖末,復以翰林史官掌外製,而武官誥敕仍自其屬為之。 若詔赦、敕革之類,必由閣臣,翰林諸臣不得預。 其直文華、武英兩殿供御筆札者,初為內官職,繼以中書分直,後亦專舉能書者。 大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遷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為之。 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試中書舍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仍帶銜辦事。 楷書出身者,或加太常卿銜,沈度、沈粲、潘辰等有加至翰林學士、禮部尚書者。 洪武初,又有承天門待詔一人,閣門使四人,觀察使十人,後俱革。 行人司。 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七品行人三十七人。 正八品職專捧節、奉使之事。 凡頒行詔赦,冊封宗室,撫諭諸蕃,徵聘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咸敘差焉。 每歲朝審,則行人持節傳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設行人,秩正九品。 左、右行人,從九品。 尋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左、右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人。 二十七年升品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稱旨,定設行人司官四十員,咸以進士為之。 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職始重。 建文中,罷行人司,而以行人隷鴻臚寺。 成祖複舊制。 欽天監。 監正一人,正五品監副二人。 正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一人,正八品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五官靈台郎八人,從七品,後革四人。 五官保章正二人,正八品,後革一人。 五官挈壺正二人,從八品,後革一人。 五官監候三人,正九品,後革一人。 五官司歷二人,正九品五官司晨八人,從九品,後革六人。 漏刻博士六人。 從九品,後革五人。 監正、副,掌察天文、定曆數、占候、推步之事。 凡日月、星辰、風雲、氣色,率其屬而測候焉。 有變異,密疏以聞。 凡習業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回回,曰歷。 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陰陽人,各分科肄業。 每歲冬至日,呈奏明歲《大統歷》,成化十五年改頒明歲歷于十月朔日。 移送禮部頒行。 其《禦覽月令歷》、《七政躔度歷》、《六壬遁甲歷》、《四季天象錄》,並先期進呈。 凡歷注,禦歷注三十事,如祭祀、頒詔、行幸等類。 民歷三十二事,壬遁歷七十二事。 凡祭日,前一年會選以進,移知太常。 凡營建、征討、冠婚、山陵之事,則選地而擇日。 立春,則預候氣于東郊。 大朝賀,于文樓設定時鼓、漏刻報時,司晨、鷄唱,各供其事。 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時刻、起複方位以聞,下禮部,移內外諸司救之,仍按占書條奏。 若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分以上,則奏而不救。 監官毋得改他官,子孫毋得徙他業。 乏人,則移禮部訪取而試用焉。 五官正推曆法,定四時。 司歷、監候佐之。 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變。 觀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輪司測候。 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定其吉凶之占。 挈壺正知刻漏。 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旦之次。 漏刻博士定時以漏,換時以牌,報更以鼓,警晨昏以鐘鼓。 司晨佐之。 第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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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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