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二月,始祈谷于南郊。 帝親制樂章,命太常協于音譜。 是年,始祀先蠶,下禮官議樂舞。 禮官言:「先蠶之祀,周、漢所同。 其樂舞儀節,經史不載。 唐開元先蠶儀注,大樂令設宮縣于北郊壇壝內,諸女工咸列于後,則祀先蠶用女樂可知。 《唐六典》,宮縣之舞八佾,軒縣之舞六佾,則祀先蠶用八佾又可知。 然止言舞生冠服,而不及舞女冠服。 陳暘《樂書享先蠶圖》下,止有《宮架登歌圖》,而不及舞。 夫有樂有舞,雖祀禮之常,然周、漢制度既不可考,宋祀先蠶,代以有司,又不可據。 惟開元略為近古,而陳氏《樂書》考據亦明。 前享先農,既以佾數不足,降八為六,則今祀先蠶,止用樂歌,不用樂舞,亦合古制。 且以見少殺先農之禮。 」帝以舞非女子事,罷不用。 使議樂女冠服以聞。 禮官言:「北郊陰方,其色尚黑。 同色相感,事神之道。 漢蠶東郊,魏蠶西郊,色皆尚青,非其色矣。 樂女冠服宜黑。 」乃用樂六奏,去舞。 其樂女皆黑冠服,因定享先蠶樂章。 又以祀典方釐定南北郊,復朝日夕月之祭,命詞臣取洪武時舊樂歌,一切更改。 禮官因請廣求博訪,有如宋胡瑗、李照者,具以名聞。 授之太常,考定雅樂。 給事中夏言乃以致仕甘肅行太仆寺丞張鶚應詔。 命趣召之。 既至,言曰: 大樂之正,乃先定元聲。 元聲起自冥罔既覺之時,亥子相乘之際。 積絲成毫,積毫成厘,積厘成分。 一時三十分,一日十二時。 故聲生於日,律起於辰。 氣在聲先,聲從氣後。 若拘于器以求氣,則氣不能致器,而反受制於器,何以定黃鐘、起歷元?須依蔡元定,多截竹以擬黃鐘之律,長短每差一分。 冬至日按律而候,依法而取。 如眾管中先飛灰者,即得元氣。 驗其時刻,如在子初二刻,即子初一刻移于初二刻矣;如在正二刻,即子正一刻移于正二刻矣。 顧命知歷官一人,同臣參候,庶幾元聲可得,而古樂可復。 又言: 古人製為十六編鐘,非徒事觀美,蓋為旋宮而設。 其下八鐘,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是已;其上八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黃鐘、大呂、太簇是已。 近世止用黃鐘一均,而不遍具十六鐘,古人立樂之方已失。 況太常止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字眼譜之,去古益遠。 且如黃鐘為合似矣,其以大呂為下四,太簇為高四,夾鐘為下一,姑洗為高一,夷則為下工,南呂為高工之類,皆以兩律兼一字,何以旋宮取律,止黃鐘一均而已。 且黃鐘、大呂、太族、夾鐘為上四清聲。 蓋黃鐘為君,至尊無比。 黃鐘為宮,則十一律皆從而受制,臣民事物莫敢凌犯焉。 至于夾鐘為宮,則下生無射為徵,無射上生仲呂為商,仲呂下生黃鐘為羽。 然黃鐘正律聲長,非仲呂為商三分去一之次。 所以用黃鐘為羽,必用子聲,即上黃六之清聲,正為不敢用黃鐘全聲,而用其半耳。 姑洗以下之均,大率若此。 此四清聲之所由立也。 編鐘十六,其理亦然。 宋胡瑗知此義,故四清聲皆小其圍徑以就之。 然黃鐘、太簇二聲雖合,大呂、夾鐘二聲又非,遂使十二律、五聲皆不得正。 至于李照、范鎮止用十二律,不用四清聲,其合于三分損益者則和矣。 夷則以降,其臣民事物,安能尊卑有辨,而不相凌犯耶? 臣又考《周禮》,圜鐘、函鐘、黃鐘、天地人三宮之說,有薦神之樂,有降神之樂。 所為薦神之樂者,乃奏黃鐘,歌大呂,子丑合也,舞《雲門》以祀天神。 乃奏太簇,歌應鐘,寅亥合也,舞《咸池》以祀地祇。 乃奏姑洗,歌南呂,辰酉合也,舞《大韶》以祭四望。 乃奏蕤賓,歌林鐘,午未合也,舞《大夏》以祭山川。 乃奏夷則,歌小呂,巳申合也,舞《大武》以享先祖,舞《大濩》以享先妣。 所謂降神之樂者,冬至祀天圜丘,則以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是三者陽律相繼。 相繼者,天之道也。 夏至祭地方丘,則以函鐘為宮,夾鐘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是三者陰呂相生。 相生者,地之功也。 祭宗廟,以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簇為徵,夾鐘為羽,是三者律呂相合。 相合者,人之情也。 且圜鐘,夾鐘也。 生於房心之氣,為天地之明堂,祀天從此起宮,在琴中角弦第十徽,卯位也。 函鐘,林鐘也。 生於坤位之氣,在井東輿鬼之外,主地祇,祭地從此起宮,在琴中徽弦第五徽,未位也。 黃鐘,生於虛危之氣,為宗廟,祭人鬼從此起宮,在琴中宮弦第三徽,子位也。 至若六變而天神降,八變而地祇格,九變而人鬼享,非有難易之分。 蓋陽數起子而終於少陰之申,陰數起午而終於少陽之寅。 圜鐘在卯,自卯至申六數,故六變而天神降。 函鐘在未,自未至寅八數,故八變而地祇格。 黃鐘在子,自子至申九數,故九變而人鬼享。 此皆以本元之聲,召本位之神,故感通之理速也。 或者謂自漢以來,天地鬼神聞新聲習矣,何必改作。 不知自人觀天地,則由漢迄今千七百年;自天地觀,亦頃刻間耳。 自今正之,猶可及也。 併進所著樂書二部。 其一曰《大成樂舞圖譜》,自琴瑟以下諸樂,逐字作譜。 其一曰《古雅心談》,列十二圖以象十二律。 圖各有說。 又以琴為正聲,樂之宗系。 凡郊廟大樂,分注琴弦定徽,各有歸旨。 且自謂心所獨契,斫輪之妙,有非口所能言者。 疏下禮部。 禮官言:「音律久廢,太常諸官循習工尺譜,不復知有黃鐘等調。 臣等近奉詔演習新定郊祀樂章,間問古人遺制,茫無以對。 今鶚謂四清聲所以為旋宮,其注弦定徽,蓋已深識近樂之弊。 至欲取知歷者,互相參考,尤為探本窮源之論。 似非目前司樂者所及。 」乃授鶚太常寺丞,令詣太和殿較定樂舞。 鶚遂上言:「《周禮》有郊祀之樂,有宗祀之樂。 尊親分殊,聲律自別。 臣伏聽世廟樂章,律起林鐘,均殊太廟。 臣竊異之。 蓋世廟與太廟同禮,而林鐘與黃鐘異樂。 函鐘主祀地祇,位寓坤方,星分井鬼,樂奏八變,以報資生之功。 故用林鐘起調,林鐘畢調也。 黃鐘主祀宗廟,位分子野,星隷虛危,樂奏九成,以報本源之德。 故用黃鐘起調,黃鐘畢調也。 理義各有歸旨,聲數默相感通。 況天地者父母之象,大君者宗子之稱。 今以祀母之樂,奏以祀子,恐世廟在天之靈,必不能安且享矣。 不知譜是樂者,何所見也。 臣觀舊譜樂章,字用黃鐘,聲同太廟。 但審聽七聲,中少一律,今更補正。 使依奏格,則祖孫一氣相為流通,函黃二宮不失均調。 尊親之分兩得,神人之心胥悅矣。 」詔下禮官。 第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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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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