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事天明,事地察,故冬至報天,夏至報地,所以順陰陽之義也。 祭天于南郊之圜丘,祭地于北郊之方澤,所以順陰陽之位也。 《周禮·大司樂》:「冬日至,禮天神,夏日至,禮地祇。 」《禮》曰:「享帝于郊,祀社于國。 」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明地道。 」《書》曰:「敢昭告于皇天后土。 」按古者或曰地祇,或曰后土,或曰社,皆祭地,則皆對天而言也。 此三代之正禮,而釋經之正說。 自秦立四時,以祀白、青、黃、赤四帝。 漢高祖復增北畤,兼祀黑帝。 至武帝有雍五畤,及渭陽五帝、甘泉太乙之祠,而昊天上帝之祭則未嘗舉行,魏、晉以後,宗鄭玄者,以為天有六名,歲凡九祭。 宗王肅者,以為天體惟一,安得有六?一歲二祭,安得有九?雖因革不同,大抵多參二家之說。 自漢武用祠官寬舒議,立后土祠于汾陰脽上,禮如祀天。 而後世因于北郊之外,仍祠后土。 又鄭玄惑于緯書,謂夏至于方丘之上祭崑崙之祇,七月于泰折之壇祭神州之祇,析而為二。 後世又因之一歲二祭。 元始間,王莽奏罷甘泉泰畤,復長安南北郊。 以正月上辛若丁,天子親合祀天地于南郊。 由漢歷唐,千餘年間,皆因之合祭。 其親祀北郊者,惟魏文帝、周武帝、隋高祖、唐玄宗四帝而已。 宋元豐中,議罷合祭。 紹聖、政和間,或分或合。 高宗南渡以後,惟用合祭之禮。 元成宗始合祭天地五方帝,已而立南郊,專祀天。 泰定中,又合祭。 文宗至順以後,惟祀昊天上帝。 今當遵古制,分祭天地于南北郊。 冬至則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歲從祀。 夏至則祀皇地祇于方丘,以五嶽、五鎮、四海、四瀆從祀。 太祖如其議行之。 建圜丘于鐘山之陽,方丘于鐘山之陰。 三年,增祀風雲雷雨于圜丘,天下山川之神于方丘。 七年,增設天下神祇壇于南北郊。 九年,定郊社之禮,雖有三年喪,不廢。 十年秋,太祖感齋居陰雨,覽京房災異之說,謂分祭天地,情有未安,命作大祀殿于南郊。 是歲冬至,以殿工未成,乃合祀于奉天殿,而親制祝文,意謂人君事天地猶父母,不宜異處。 遂定每歲合祀于孟春,為永制。 十二年正月,始合祀于大祀殿,太祖親作《大祀文》並歌九章。 永樂十八年,京都大祀殿成,規制如南京。 南京舊郊壇,國有大事,則遣官告祭。 嘉靖九年,世宗既定《明倫大典》,益覃思製作之事,郊廟百神,咸欲斟酌古法,釐正舊章。 乃問大學士張璁:「《書》稱燔柴祭天,又曰‘類于上帝’,《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以形體主宰之異言也。 硃子謂,祭之於壇謂之天,祭之屋下謂之帝。 今大祀有殿,是屋下之祭帝耳,未見有祭天之禮也。 況上帝皇地祇合祭一處,亦非專祭上帝。 」璁言:「國初遵古禮,分祭天地,後又合祀。 說者謂大祀殿下壇上屋,屋即明堂,壇即圜丘,列聖相承,亦孔子從周之意。 」帝復諭璁:「二至分祀,萬代不易之禮。 今大祀殿擬周明堂或近矣,以為即圜丘,實無謂也。 」璁乃備述《周禮》及宋陳襄、蘇軾、劉安世、程頤所議分合異同以對。 且言祖制已定,無敢輕議。 帝鋭欲定郊制,卜之奉先殿太祖前,不吉。 乃問大學士翟鑾,鑾具述因革以對。 復問禮部尚書李時,時請少需日月,博選儒臣,議復古制。 帝復卜之太祖,不吉,議且寢。 會給事中夏言請舉親蠶禮。 帝以古者天子親耕南郊,皇后親蠶北郊,適與所議郊祀相表裡,因令璁諭言陳郊議。 言乃上疏言:「國家合祀天地,及太祖、太宗之並配,諸壇之從祀,舉行不于長至而于孟春,俱不應古典。 宜令群臣博考《詩》、《書》、《禮經》所載郊祀之文,及漢、宋諸儒匡衡、劉安世、硃熹等之定論,以及太祖國初分祀之舊制,陛下稱制而裁定之。 此中興大業也。 」禮科給事中王汝梅等詆言說非是,帝切責之。 乃敕禮部令群臣各陳所見。 且言:「汝梅等舉《召誥》中郊用二牛,謂明言合祭天地。 夫用二牛者,一帝一配位,非天地各一牛也。 又或謂天地合祀,乃人子事父母之道,擬之夫婦同牢。 此等言論,褻慢已甚。 又或謂郊為祀天,社稷為祭地。 古無北郊,夫社乃祭五土之祇,猶言五方帝耳,非皇地祇也。 社之名不同,自天子以下,皆得隨所在而祭之。 故《禮》有‘親地’之說,非謂祭社即方澤祭地也。 」璁因錄上《郊祀考議》一冊。 時詹事霍韜深非郊議,且言分祀之說,惟見《周禮》,莽賊偽書,不足引據,於是言覆上疏言: 《周禮》一書,于祭祀為詳。 《大宗伯》以祀天神,則有禋祀、實柴、燎之禮,以祀地祇,則有血祭、薶沈、趯辜之禮。 《大司樂》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則曰禮天神,夏至日,澤中方丘之制,則曰禮地祇。 天地分祀,從來久矣。 故宋儒葉時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說,當以《周禮》為定。 」今議者既以大社為祭地,則南郊自不當祭皇地祇,何又以分祭為不可也?合祭之說,實自莽始,漢之前皆主分祭,而漢之後亦間有之。 宋元豐一議,元祐再議,紹聖三議,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賚之費,每傾府藏,故省約安簡便耳,亦未嘗以分祭為禮也。 今之議者,往往以太祖之製為嫌為懼。 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定製,為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制,為可復。 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訓,為不可背,而不知《存心錄》固太祖之著典,為可遵。 且皆太祖之制也,從其禮之是者而已。 敬天法祖,無二道也。 《周禮》一書,硃子以為周公輔導成王,垂法後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誣以莽之偽為耶?且合祭以後配地,實自莽始。 莽既偽為是書,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祇之祭,而自為一說耶? 於是禮部集上群臣所議郊禮,奏曰:「主分祭者,都御史汪鋐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憲及時未可為言者,大學士張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壇為方丘者,尚書李瓚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為非者,尚書方獻夫等二百六人,無可否者,英國公張侖等一百九十八人。 臣等祗奉敕諭,折衷眾論。 分祀之義,合于古禮,但壇壝一建,工役浩繁。 《禮》,屋祭曰帝,夫既稱昊天上帝,則當屋祭。 宜仍于大祀殿專祀上帝,改山川壇為地壇,以專祀皇地祇。 既無創建之勞,行禮亦便。 」帝復諭當遵皇祖舊制,露祭于壇,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 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襲已久,硃子所謂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 而陛下獨破千古之謬,一理舉行,誠可謂建諸天地而不悖者也。 」 已而命戶、禮、工三部偕言等詣南郊相擇。 南天門外有自然之丘,咸謂舊丘地位偏東,不宜襲用。 禮臣欲于具服殿少南為圜丘。 言復奏曰:「圜丘祀天,宜即高敞,以展對越之敬。 大祀殿享帝,宜即清閟,以盡昭事之誠。 二祭時義不同,則壇殿相去,亦宜有所區別。 乞于具服殿稍南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于前,體勢峻極,可與大祀殿等。 」制曰「可」。 於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 明年夏,北郊及東、西郊,亦以次告成,而分祀之制遂定。 萬曆三年,大學士張居正等輯《郊祀新舊圖考》進呈。 舊禮者,太祖所定。 新禮者,世宗所定也。 ○郊祀配位 第1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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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第1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