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議日食也,曰:「日道與月道相交處有二,若正會于交,則食既,若但在交前後相近者,則食而不既。 此天之交限也。 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國食既,戴日之下,所虧才半,化外之地,則交而不食。 易地反觀,亦如之。 何則?日如大赤丸,月如小黑丸,共縣一綿,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之既;及旁觀有遠近之差,則食數有多寡矣。 春分已後,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多,交內偏少。 秋分已後,日行赤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內偏多。 是故有南北差。 冬至已後,日行黃道東畔,午前偏多,午後偏少。 夏至已後,日行黃道西畔,午前偏少,午後偏多。 是故有東西差。 日中仰視則高,旦暮平視則低。 是有距午差。 食于中前見早,食于中後見遲。 是故有時差,凡此諸差,唯日有之,月則無也。 故推交食,惟日頗難。 欲推九服之變,必各據其處,考晷景之短長,揆辰極之高下,庶幾得之。 《歷經》推定之數,徒以燕都所見者言之耳。 舊云:‘月行內道,食多有驗。 月行外道,食多不驗。 ’又云:‘天之交限,雖系內道,若在人之交限之外,類同外道,日亦不食。 ’此說似矣,而未盡也。 假若夏到前後,日食于寅卯酉戌之間,人向東北、西北觀之,則外道食分反多於內道矣。 日體大於月,月不能盡掩之,或遇食既,而日光四溢,形如金環,故日無食十分之理。 雖既,亦止九分八十秒。 《授時歷》日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各置其限度,如其定法而一,皆得十分。 今于其定法下,各加一數以除限度,則得九分八十餘秒也。 」 其議月食也,曰:「暗虛者,景也。 景之蔽月,無早晚高卑之異,四時九服其之殊。 譬如縣一黑丸于暗室,其左燃燭,其右縣一白丸,若燭光為黑丸所蔽,則白丸不受其光矣。 人在四旁觀之,所見無不同也。 故月食無時差之說。 自《紀元歷》妄立時差,《授時》因之,誤矣。 」 其議五緯也,曰:「古法推步五緯,不如變數之加減。 北齊張子信仰觀歲久,知五緯有盈縮之變,當加減以求逐日之躔。 蓋五緯出入黃道內外,各自有其道,視日遠近為遲疾,其變數之加減,如里路之徑直斜曲也。 宋人有言曰:‘五星行度,惟留退之際最多差。 自內而進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進者,其退必由內。 其跡台循柳葉,兩末鋭于中間,往還之道相去甚遠。 故星行兩末度稍遲,以其斜行故也。 中間行度稍速,以其徑捷故也。 ’前代修歷,止增損舊法而已,未嘗實考天度。 其法須測驗每夜昏曉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錄之。 滿五年,其間去陰雲晝見日數外,可行三年實行,然後可以算術綴之也。 」 書上,禮部尚范謙奏:「歲差之法,自虞喜以來,代有差法之議,竟無晝一之規。 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考月令之中星,測二至之日景,驗交食之分秒。 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漏刻,斯亦危得之矣。 歷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紀七政之行,又析度為百分,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渾象之體,徑僅數尺,布周天度,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至于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 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公秒之間,無可驗者,至蹬逾一度,乃可以管窺耳。 此所以窮古今之智七巧,不能盡其變歟?即如世子言,以《大統》、《授時》二歷相較,考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必刻。 夫時差九刻,在亥子之間則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則移一月,此可驗之於近也。 設移而前,則生明在二日之昏,設移而後,則生明在四日之夕矣。 今似未至此也。 其書應發欽天監參訂測驗。 世子留心歷學,博通今古,宜賜獎諭。 」從之。 河南僉事刑雲路上書言:「治歷之耍治歷之耍,無逾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 今丙申年日至,臣測得乙未日未正一刻,而《大統》推在申正二刻,相差九刻。 且今年立春、夏至、立冬皆適直子半之交。 臣推立春乙亥,而《大統》推丙子;夏至壬辰,而《大統》推癸巳;立冬巳酉,而《大統》推庚戌。 相隔皆一日。 若或直元日于子半,則當退履端於月窮,而朝賀大禮在月正二日矣。 豈細故耶?閏八月朔,日食,《大統》推初虧巳正二刻,食幾既,而臣候初虧巳正一刻,食止七分余。 《大統》實後天幾二刻,則閏應及轉應、交應,各宜增損之矣。 」欽天監見雲路疏,甚惡之。 監正張應候奏詆,謂其僭妄惑世。 禮部尚書范謙乃言:「歷為國家大事,士夫所當講求,非歷士之所得私。 律例所禁,乃妄言妖祥者耳。 監官拘守成法,不能修改合天。 幸有其人,所當和衷共事,不宜妒忌。 乞以雲路提叔欽天監事,督率官屬,精心測候,以成鉅典。 」議上,不報。 三十八年,監推十一月壬寅朔日食分秒及虧圓之候,職方郎范守己疏駁其誤。 禮官因請博求知歷學者,令與監官晝夜推測,庶幾曆法靡差。 於是五官正周子愚言:「大西洋歸化遠臣龐迪峨、熊三撥等,攜有彼國曆法,多中國典籍所未備者。 乞視洪中譯西域曆法例,取知歷儒臣率同監官,將諸書盡譯,以補典籍之缺。 」先是,大西洋人利瑪竇進貢土物,而迪峨、三撥及能華同、鄧玉函、湯若望等先後至,俱精究天文曆法。 禮部因奏:「精通曆法,如雲路、守己為時所推,請改授京卿,共理歷事。 翰林院檢討徐光啟、南京工部員外郎李之藻亦皆精心歷理,可與迪峨、三撥等同譯西洋法,俾雲路等參訂修改。 然曆法疏密,莫顯于交食,欲議修歷,必重測驗。 乞敕所司修治儀器,以便從事。 」疏入,留中。 未幾雲路、之藻皆召至京,參預歷事。 雲路據其所學,之藻則以西法為宗。 四十一年,之藻已改銜南京太仆少卿,奏上西洋曆法,略言台監推算日月交食時刻虧分之謬。 而力薦迪峨、三撥及華民、陽瑪諾等,言:「其所論天文曆數,有中國昔賢所未及者,不徒論其數,又能明其所以然之理。 其所制窺天、窺日之器,種種精絶。 今迪峨等年齡向衰,乞敕禮部開局,取其曆法,譯出成書。 」禮科姚永濟亦以為言。 時庶務因循,未暇開局也。 四十四年,雲路獻《七政真數》,言:「步歷之法,必以兩交相對。 兩交正,而中間時刻分秒之度數,一一可按。 日月之交食,五星之凌犯,皆日月五星之相交也。 兩交相對,互相發明,七政之能事畢矣。 」天啟元年春,雲路復詳述古今時刻,與欽天監所推互異。 症新法至密,章下禮部。 四月壬申朔日食,雲路所推食分時刻,與欽天監所推互異。 自言新法至密,至期考驗,皆與天下不合。 雲路又嘗論《大統》宮度交界,當以歲差考定,不當仍用《授時》三百年前所測之數。 又月建月關半杓所指,鬥杓有歲差,而月建無改移。 皆篤論也。 第8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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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第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