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侄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 諸女已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夫別娶。 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諸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 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十七,從其夫嫁賣。 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死者,杖一百七。 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七十七,婦元有妝奩之物,盡歸其父母。 諸以細故殺其弟者,處死。 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謀下手皆處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歸宗。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之半。 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諫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殺論。 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並征燒埋銀。 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誤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征燒埋銀。 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 諸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臥疾,妻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致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爭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鬥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遠。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傷致死者,不坐,仍征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 諸十五以下小兒,因爭毀傷人致死者,聽贖,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征燒埋銀。 諸庸醫以針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颺磚石剝鄰之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燒埋銀。 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致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三十七,征燒埋銀之半給苦主。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駝在牧,嚙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駝給苦主。 諸驛馬在野,嚙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別買當役。 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爭,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誣賴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征燒埋銀,犯人財產人口並付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征燒埋銀。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皆凌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于家屬均征燒埋銀。 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並不征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鬥毆殺人,應徵燒埋銀,而犯人貧窶,不能出備,並其餘親屬無應徵之人,官與支給。 諸致傷人命,應徵燒埋銀者,止征銀價中統鈔一十錠。 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征燒埋銀者,為首致命征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征一十錠。 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征燒埋銀。 諸僧道殺人,燒埋銀于常住追征。 諸庸作毆傷人命,征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 司縣正官,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別議,仍記過名。 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別議。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畏兀字者,禁之。 諸但降詔旨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于市者,禁之。 諸內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 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 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輒敢衝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鳳文,余並不禁。 謂龍,五爪二角者。 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襕,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 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並金紗答子。 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 同籍者,不限親疏,期親雖別籍並出嫁同。 車輿並不得用龍鳳文,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頭、綉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綉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 內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 受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 庶人惟許服暗花紵絲、絲綢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 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篦各一事,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余並用銀。 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皁幔。 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余並與庶人同。 職官致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敘者與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歿年深,非犯除名不敘,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 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妝扮之物,不拘上例。 皁隷公使人,惟許服綢絹。 倡家出入,止服皁褙,不許乘坐車馬。 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敘,餘人笞五十七,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 御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匹織造周身大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轡箭鏃靴履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第1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元史 下》
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