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戶部云:「近奉文帖,起運至元二年京廒發賣食鹽一萬五千引,令兩平稱收,如數具實申部。 除各綱淹沒短少鹽計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實收一萬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萬一百引付各局發賣,見存鹽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撥欲盡。 所據至元三年食鹽,宜依例于河間運司起運一萬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闕。 」戶部準其所言,乃議:「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席索等費,令運司于鹽課錢內通算支用。 仍召募有產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官一員,並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于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內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內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照。 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並令本綱船戶、押運場官、奏差監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 」中書如戶部所議行之。 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復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 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 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 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處耳。 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 名為和顧,實乃強奪。 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 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盜,弊病多端。 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 此客船所以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湧貴者,實由於此。 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 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 宜從憲台具呈中書省,議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 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 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亦不貴矣。 」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申,亦如前議。 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御史所言,元設鹽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 其常白鹽系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 」二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河間之鹽: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云:「本司歲辦額余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 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因軍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 乞轉呈都省,頒降詔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 」本部具呈中書省,遂於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飭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方買食官鹽。 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闕食,累蒙賑恤,民力未蘇,食鹽者少。 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不為用心詰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諸人裝載疙疸鹽于街市賣之,或量以鬥,或盛以盤,明相饋送。 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 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將及百起。 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 」本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賦輕徭,實理民之大本。 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余鹽三萬引,元簽灶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 每年額鹽,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 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 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資。 如蒙矜閔,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余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 」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 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 元統元年,又增余鹽三萬引,已經具呈。 蒙都省奏準,住煎一萬引。 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 如並將余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 」戶部又以所言具呈中書省,權擬余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 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部呈:「據山東運司準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裡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 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 本司既與濟南路講究便益,宜準所言。 」中書省令戶部覆議之,本部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一十二名。 」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 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 」運司移文分司,並益都路及下滕、嶧等州,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 及準本司運使辛朝列牒云:「所據零鹽,擬依登、萊等處,銓注局官,給印置局,散賣於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罪。 」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于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于錢谷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 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 」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據山東肅政廉訪司申:「準濟南路備章丘縣申‘見奉山東運司為本司額辦鹽課二十八萬引,除客商承辦之外,見存十三萬引,絶無買者,將及年終,歲課不能如數。 所據新城、章丘、長山、鄒平、濟南俱近鹽場,與大、小清河相接,客旅興販,宜依商河、滕、嶧等處,改為食鹽,權派八千引,責付本處有司自備席索腳力,赴已擬固堤等場,于元統三年依例支出,均散於民’等事,竊照山東運司,初無上司明文,輒擅散民食鹽,追納課鈔,使民不得安業。 今于至元元年正月、二月,兩次奉到中書戶部符文,行鹽食鹽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樁配於民。 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寢匿符文,依前差人馳驛,督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征食鹽課鈔,不無擾害。 據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擾民,理應取問,緣系辦課之時,宜從憲台區處。 又據監察御史所呈,亦為茲事。 若便行取問,即系辦課時月,具呈中書省區處。 」戶部議呈:「行鹽食鹽已有定所,宜從改正。 若準御史台所呈,取問運司,卻緣鹽法例應從長規畫,似難別議。 」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第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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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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