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書伯顏帖木兒、戶部尚書齊履亨征海運于江浙,由海道至慶元,抵杭州。 時達識帖睦邇為江浙行中書省丞相,張士誠為太尉,方國珍為平章政事,詔命士誠輸粟,國珍具舟,達識帖睦邇總督之。 既達朝廷之命,而方、張互相猜疑,士誠慮方氏載其粟而不以輸于京也,國珍恐張氏掣其舟而因乘虛以襲己也。 伯顏帖木兒白於丞相,正辭以責之,巽言以諭之,乃釋二家之疑,克濟其事。 先率海舟俟于嘉興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轉以達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後抵澉浦,乃載于舟。 海灘淺澀,躬履艱苦,粟之載于舟者,為石十有一萬。 二十年五月赴京。 是年秋,又遣戶部尚書王宗禮等至江浙。 二十一年五月,運糧赴京,如上年之數。 九月,又遣兵部尚書徹徹不花、侍郎韓祺往征海運一百萬石。 二十二年五月,運糧赴京,視上年之數,僅加二萬而已。 九月,遣戶部尚書脫脫歡察爾、兵部尚書帖木至江浙。 二十三年五月,仍運糧十有三萬石赴京。 九月,又遣戶部侍郎博羅帖木兒、監丞賽因不花往征海運。 士誠託辭以拒命,由是東南之粟給京師者,遂止於是歲雲。 鈔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 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 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 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 」遂準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總庫轉支。 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 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為母,而錢為子。 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 比之達達人乞養漢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 思誠又曰:「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致一也。 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虛,恐非國之利也。 」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爾。 」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有偽者矣。 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 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爾。 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 」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 」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世皇爭高下也。 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謚曰孝,改其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途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 」又曰:「丞相勿聽此言。 如嚮日開金口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 」脫脫見其言直,猶豫未決。 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 若從其言,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定更鈔之議而奏之。 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 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 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 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奸偽日萌,民用匱乏。 爰詢廷臣,博採輿論,僉謂拯弊必合更張。 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 至元寶鈔,通行如故。 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 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 又值海內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 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 昏軟者不復行用。 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鹽法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御史台備監察御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 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 中統鈔一貫,買鹽四斤八兩。 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 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鈐束,致有短少之弊。 於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 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 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 而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 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矣。 」 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建言,皆如御史所陳。 戶部乃言,以謂「榷鹽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 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令河間運司兼辦。 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賣。 後因富商專利,遂於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官為賣之。 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 泰定二年,因局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復從民販賣,而罷所置之局。 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抬價直之害。 運司所言綱船作弊,蓋因立法不嚴,失于關防所致。 且各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賈販賣並無窒礙,豈有京城之內,乃革罷官賣之局。 宜準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 每局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賣。 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及權衡不得其平。 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 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 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 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提調之。 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而增價轉賣于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 仍令運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致縱令綱船人等作弊。 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 」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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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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