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至元二十五年,省準:「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 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于提控案牘內任用,于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吏內任用。 各部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于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台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已上,于都目內任用。 御史台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七年,省準:「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省院台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二十八年,省準:「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于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 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 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于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 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 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所、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有闕,于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 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 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 」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于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擬:「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轉補行台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元貞元年,省準:「省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昇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準:「兩淮本道書吏,轉補行台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雲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準:「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以次轉補。 」八年,省議:「院台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並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升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 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 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 寺監見役人等,雖經準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台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升宣使,補不盡,本衙門于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系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 都省寫發人有闕,于六部系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九年,省準:「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于籍記教授試準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于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十年,省準:「陝西諸道行御史台察院書吏,若系腹裡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 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 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資升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十一年,省準:「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內從上發補。 各路府州獄典遇闕,于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至大元年,省準:「各部蒙古必闍赤,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三年,省準:「詹事院蒙古書寫,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歷六十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依舊出身敘,任回添一資升轉。 內台察院轉部、行台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台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回添一資升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 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二年,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 內台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先嘗為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並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月,減一資。 又教授、學正、學錄並府州提控案牘、都吏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選用。 又廉訪司奏差、內台行台典吏有能者,歷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 第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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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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