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補用吏員: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于正從七品文資職官並台、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于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于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于六部並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于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台院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內選補。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內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 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于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台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並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于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 吏員于樞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于上名內選。 三十一年,省準:「內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大德三年,省準:「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 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于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記各部令史內,或于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準本院依驗元準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 遇闕如系籍記令史並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敘,自行選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于正從八品流官內,或于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 不敷,聽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準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擬:「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于附近州縣司吏內遴選。 」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于各部令史並相應職官內選取。 長信寺令史,于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于籍記令史內發補。 」七年,擬:「刑部人吏,于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于籍記部令史內選取儒吏一名,續準一名,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谷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準:「隨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 府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內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 」九年,省準:「都城所繫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 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盡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內、並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 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升充都吏目典史準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準:「司縣司吏有闕,于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 巡尉司吏有闕,從本處耆老上戶循眾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為滿。 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 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于籍記令史上十名內、並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十一年,省準:「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準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準:「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于上名部令史內發補。 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 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長官選。 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余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 典吏六名,從本院選。 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選人內發。 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 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吏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三年,省準:「泉貨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 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準:「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事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選補。 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 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余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 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敘。 」皇慶元年,省準:「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裡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 知印、通事,長官選。 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 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于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牘,減一資升轉。 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 遇闕于所轄南北兩兵馬司並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等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于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 第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元史 下》
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