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始定中原,即議建學,設科取士。 世祖中統二年,始命置諸路學校官,凡諸生進修者,嚴加訓誨,務使成材,以備選用。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先聖。 二十三年二月,帝禦德興府行宮,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復給之以養士。 二十八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于父兄者,亦從其便。 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並立為書院。 凡師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 命于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 路設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員,下州設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設山長一員。 中原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 各省所屬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 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谷,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 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為學錄、教諭。 凡正、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台憲等官舉充之。 諭、錄歷兩考,升正、長。 正、長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 上中州教授又歷一考,升路教授。 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二員,正提舉從五品,副提舉從七品,提舉凡學校之事。 後改直學考滿為州吏,例以下第舉人充正、長,備榜舉人充諭、錄,有薦舉者,亦參用之。 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舉薦之,台憲考核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往往人材輩出矣。 世祖中統二年夏五月,太醫院使王猷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授。 竊恐朝廷一時取人,學非其傳,為害甚大。 」乃遣副使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諸路設立醫學。 其生員擬免本身檢醫差占等役,俟其學有所成,每月試以疑難,視其所對優劣,量加勸懲。 後又定醫學之制,設諸路提舉綱維之。 凡宮壼所需,省台所用,轉入常調,可任親民,其從太醫院自遷轉者,不得視此例,又以示仕途不可以雜進也。 然太醫院官既受宣命,皆同文武正官五品以上遷敘,余以舊品職遞升,子孫廕用同正班敘。 其掌藥,充都監直長,充禦藥院副使,升至大使,考滿依舊例于流官銓注。 諸教授皆從太醫院定擬,而各路主善亦擬同教授皆從九品。 凡隨朝太醫,及醫官子弟,及路府州縣學官,並須試驗。 其各處名醫所述醫經文字,悉從考校。 其諸藥所產性味真偽,悉從辨驗。 其隨路學校,每歲出降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員依式習課醫義,年終置簿解納送本司,以定其優劣焉。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夏六月,始置諸路陰陽學。 其在腹裡、江南,若有通曉陰陽之人,各路官司詳加取勘,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以訓誨之。 其有術數精通者,每歲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異能,則于司天台內許令近侍。 延祐初,令陰陽人依儒、醫例,于路府州設教授一員,凡陰陽人皆管轄之,而上屬於太史焉。 舉遺逸以求隱跡之士,擢茂異以待非常之人。 世祖中統間,征許衡,授懷孟路教官,詔于懷孟等處選子弟之俊秀者教育之。 是年,又詔征金進士李冶,授翰林學士。 征劉因為集賢學士,不至。 又用平章咸寧王野仙薦,征蕭不起,即授陝西儒學提舉。 至元十八年,詔求前代聖賢之後,儒醫卜筮,通曉天文曆數,並山林隱逸之士。 二十年,復召拜劉因右贊善大夫,辭,不允。 未幾以拋老,乞終養,俸給一無所受。 後遣使授命于家,辭疾不起。 二十八年,復詔求隱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聞。 成宗大德六年,征臨川布衣吳澂,擢應奉翰林文字,拜命即歸。 九年,詔求山林間有德行文學、識治道者,遣使征蕭渼,且曰:「或不樂於仕,可試一來,與朕語而遣歸。 」至大三年,復召吳澄,拜國子司業,以病還;延祐三年,召拜集賢直學士,以疾不赴;至治三年,召拜翰林學士。 武宗、仁宗累征蕭渼,授集賢學士、國子司業,未赴,改集賢侍講學士。 又以太子右諭德征,始至京師,授集賢學士、國子祭酒,諭德如故。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詔曰:「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園,無從可致。 各處其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覆奏察聞,以備錄用。 」又屢詔求言于下,使得進言于上,雖指斥時政,並無譴責,往往採擇其言,任用其人,列諸庶位,以圖治功。 其他著書立言、裨益教化、啟迪後人者,亦斟酌錄用,著為常式雲。 童子舉,唐、宋始著于科,然亦無常員。 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童。 五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秦山,江浙行省舉張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舉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舉俞傅孫、馮怙哥。 六年,河南路舉張答罕,學士完者不花舉丁頑頑。 七年,河間縣舉杜山童,大興縣舉陳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連江縣舉陳元麟。 至治三年,河南行省舉張英。 泰定四年,福州舉葉留井。 文宗天歷二年,舉杜夙靈。 至順二年,制舉答不歹子買來的。 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寫大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並令入國子學教育之。 惟張秦山尤精篆涘,陳元麟能通性理,葉留畊問以《四書》大義,則對曰:「無過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 」時人以遠大期之。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銓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 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製。 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 」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台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台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台各為一選。 宜令台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台共選。 若台官于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于台憲選人,亦與台官共議之。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 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升除。 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 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 四事備者,減一資。 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 四事不備者,添一資。 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升獎。 其怠於事者,笞罷之。 」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勛臣故家,並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 第3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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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