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 」帝可其奏。 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復置回回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于關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篤意領教。 泰定二年春閏正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 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太宗六年癸巳,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 至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 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 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 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 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 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 次日,抽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 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 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 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 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 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十年冬閏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 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 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齋等第。 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隷焉。 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隷焉。 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隷焉。 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曰私試規矩。 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 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 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 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 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 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 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 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 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余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 次日,監官覆考,于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 三曰黜罰科縧。 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 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 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 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准算。 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 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世祖舊制。 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閒稍加嚴密焉。 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于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范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干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 其侍儀舍人,于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眾與其能者充之。 文宗天歷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 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于禮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為宣聖廟。 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憲宗四年,世祖在潛邸,特命修理殿廷;及即位,賜以玉斝,俾永為祭器。 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官六品印,遂改為大都路學,署曰提舉學校所。 二十四年,既遷都北城,立國子學于國城之東,乃以南城國子學為大都路學,自提舉以下,設官有差。 仁宗延祐四年,大興府尹馬思忽重修殿門堂廡,建東西兩齋。 泰定三年,府尹曹偉增建環廊。 文宗天歷二年,復增廣之,提舉郝義恭又增建齋舍。 自府尹郝朵而別至曹偉,始定生員凡百人,每名月餼,京畿漕運司及本路給之。 泰定四年夏四月,諸生始會食于學焉。 第3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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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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