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定四年八月七日,省臣奏:「真定路言,滹沱河水連年泛溢為害,都水監、廉訪司、真定路及瀕河州縣官洎耆老會議,其源自五台諸山來,至平山縣王母村山口下,與平定州娘子廟石泉冶河合。 夏秋霖雨水漲,拶漫城郭,每年勞民築堤,莫能除害,宜自王子村、辛安村鑿河,長四里余,接魯家灣舊澗,復開二百餘步,合入冶河,以分殺其勢。 又木方村滹沱河南岸故道,疏滌三十里,北岸下樁捲掃,築堤捍水,令東流。 今歲儲材,九月興役,期十一月功成。 所用石鐵石灰諸物,夫匠工糧,官為供給,力省功多,可永無害。 工部議,若從所請,二河並治,役大民勞,擬先開冶河,其真定路征民夫,如不敷,可于鄰郡順德路差募人夫,日給中統鈔一兩五錢,如侵礙民田,官酬其直。 中書省都水監差官,率知水利濠寨,督本路及當該州縣用工,廉訪司添力咸就,滹河近後再議。 」從之。 九月,委都水監官洎本道廉訪司真定路同監督有司並工修治。 後真定路言:「閏九月五日為始興工間,據趙州臨城諸縣申,天寒地凍,難於用工,候春暖開闢便,已于十月七日放散人民。 」部議,人夫既散,宜準所擬。 凡已給夫鈔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二錠,地價錢六百三十錠。 會通河 會通河,起東昌路須城縣安山之西南,由壽張西北至東昌,又西北至于臨清,以逾于禦河。 至元二十六年,壽張縣尹韓仲暉、太史院令史邊源相繼建言,開河置閘,引汶水達舟于禦河,以便公私漕販。 省遣漕副馬之貞與源等按視地勢,商度工用,於是圖上可開之狀。 詔出楮幣一百五十萬緡、米四萬石、鹽五萬斤,以為傭直,備器用,征旁郡丁夫三萬,驛遣斷事官忙速兒、禮部尚書張孔孫、兵部尚書李處巽等董其役。 首事於是年正月己亥,起於須城安山之西南,止於臨清之禦河,其長二百五十餘里,中建閘三十有一,度高低,分遠邇,以節蓄泄。 六月辛亥成,凡役工二百五十一萬七百四十有八,賜名曰會通河。 二十七年,省以馬之貞言霖雨岸崩,河道淤淺,宜加修濬,奏撥放罷輸運站戶三千,專供其役,仍俾採伐木石等以充用。 是後,歲委都水監官一員,佩分監印,率令史、奏差、濠寨官往職巡視,且督工,易閘以石,而視所損緩急為後先。 至泰定二年,始克畢事。 會通鎮閘三、土壩二,在臨清縣北。 頭閘長一百尺,闊八十尺,兩直身各長四十尺,兩雁翅各斜長三十尺,高二尺,閘空闊二丈,自至元三十年正月一日興工,凡役夫匠六百六十名,至十月二十九日工畢。 中閘南至隘船閘三里,元貞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興工,至大德二年三月十三日工畢,夫匠四百四十三,長廣與上閘同。 隘船閘南至李海務閘一百五十二里,延祐元年八月十五日興工,九月二十五日工畢,夫匠五百,閘空闊九尺,長廣同上。 土壩二。 李海務閘南至周家店閘一十二里,元貞二年二月二日興工,五月二十日工畢,夫匠五百二十七名,長廣與會通鎮閘同。 周家店閘南至七級閘一十二里,大德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興工,八月二十日工畢,夫匠四百四十二,長廣與上同。 七級閘二:北閘南至南閘三里,大德元年五月一日興工,十月六日工畢,夫匠四百四十三名,長廣如周家店閘。 南閘南至阿城閘一十二里,元貞二年正月二十日興工,十月五日工畢,夫匠四百五十名,長廣同北閘。 阿城閘二:北閘南至南閘三里,大德三年三月五日興工,七月二十八日工畢,夫匠四百四十一名,長廣上同。 南閘南至荊門北閘一十里,大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興工,十月一日工畢,夫匠四百四十六名,長廣上同。 荊門閘二:北閘南至荊門南閘二里半,大德三年六月初一日興工,至十月二十五日工畢,役夫三百一十名,長廣同。 南閘南至壽張閘六十三里,大德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興工,六月二十九日工畢,長廣同北閘。 壽張閘南至安山閘八里,至元三十一年正月一日興工,五月二十日工畢。 安山閘南至開河閘八十五里,至元二十六年建。 開河閘南至濟州閘一百二十四里。 濟州閘三:上閘南至中閘三里,大德元年三月十二日興工,七月二十八日工畢。 中閘南至下閘二里,至治元年三月一日興工,六月六日工畢。 下閘南至趙村閘六里,大德七年二月十三日興工,五月二十一日工畢。 趙村閘南至石佛閘七里,泰定四年二月十八日興工,五月二十日工畢。 石佛閘南至辛店閘一十三里,延祐六年二月十日興工,四月二十九日工畢。 辛店閘南至師家店閘二十四里,大德元年正月二十七日興工,四月一日工畢。 師家店閘南至棗林閘一十五里,大德二年二月三日興工,五月二十三日工畢。 棗林閘南至孟陽泊閘九十五里,延祐五年二月四日興工,五月二十二日工畢。 孟陽泊閘南至金溝閘九十里,大德八年正月四日興工,五月十七日工畢。 金溝閘南至隘船閘一十二里,大德十年閏正月二十五日興工,四月二十三日工畢。 沽頭閘二:北隘船閘南至下閘二里,延祐二年二月六日興工,五月十五日工畢。 南閘南至徐州一百二十里,大德十一年二月興工,五月十四日工畢。 三氵義口閘入鹽河,南至土山閘一十八里,泰定二年正月十九日興工,四月十三日工畢。 土山閘南至三氵義口閘二十五里,入鹽河。 兗州閘。 堈城閘。 延祐元年二月二十日,省臣言:「江南行省起運諸物,皆由會通河以達于都,為其河淺澀,大船充塞于其中,阻礙余船不得來往。 每歲省台差人巡視,其所差官言,始開河時,止許行百五十料船,近年權勢之人,並富商大賈,貪嗜貨利,造三四百料或五百料船,于此河行駕,以致阻滯官民舟楫,如于沽頭置小石閘一,止許行百五十料船便。 臣等議,宜依所言,中書及都水監差官于沽頭置小閘一,及于臨清相視宜置閘處,亦置小閘一,禁約二百料之上船,不許入河行運。 」從之。 第2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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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2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