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宗南遷,興定元年,制中都、西京等路,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于南京、東平、婆速、上京四處府試。 五年,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 上覽程文,怪其數少,以問宰臣,對曰:「大定製隨處設學,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贍以錢米。 至泰和中,人例授地六十畝。 所給既優,故學者多。 今京師雖存府學,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 若于諸路總管府、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庶可加益。 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乞更增四十人。 中京、亳州、京兆府並置學官于總府,以謀克內不隷軍籍者為學生,人畀地四十畝。 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余州府仍舊制。 」上從之。 凡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 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 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 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 泰和二年,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 策論絶少,可四取一。 恩榜本以優老于場屋者。 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 可五舉則授恩。 」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 」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才得五耳。 」遂定製,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 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 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 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 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 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余為同考試官。 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 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 後又定製,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員。 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隷詞賦考試院。 經童,試官一員,隷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 其彌封並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余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 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 凡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為七員。 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 詮讀官二員。 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于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 宣宗貞祐三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不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凡禦試,讀卷官,策論、詞賦進士各七員,經義五員,余職事官各二員。 制舉宏詞共三員。 泰和七年,禮部尚書張行簡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 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 」上遂命臨期多擬,其有親者汰之。 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四處。 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 凡上京、合懶、速頻、胡裡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 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 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 西京並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 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 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 山東東路則試于益都。 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 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 承安四年復增太原為十。 中都、河北則試于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于遼陽府,余各試于其境。 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 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 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 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 次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 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 禦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日乃試策論。 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 禦試唱名後,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 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 大定二十九年以復設經義科,更定是制。 凡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 余府則于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 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 禦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 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 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檢之際雖當嚴切,然至于解發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 」上從其說,命行之。 恩例。 明昌元年,定製,省元直就禦試,不中者許綴榜未。 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禦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余並以文之優劣為次。 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 遂定製,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 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製,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 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 其制始見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 」遂令自今舉後,復于《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 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 熙宗即位之二年,詔闢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 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復置。 」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詔。 」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 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 本朝皇統間取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復廢。 聖主復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銓擬,乞諭旨約省取之。 」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 」復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 」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復取其精者。 」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 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蒞政,人格出焉。 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 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 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 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 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而得人矣!」詔議行之。 第1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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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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