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 事下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於宋熙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 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 由外升內舍,限二百人。 由內升上舍,限百人。 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 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既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復,而宣和三年竟廢。 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 唐文皇養士至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 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 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復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 又成周鄉舉裡選法卒不可復,設科取士各隨其時。 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 凡人之行莫大於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 今制,犯十惡姦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 夫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選人試之,中選擢之台閣,則人自勉矣。 」上從其議。 遂計州府戶口。 增養士之數,于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 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 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 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 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 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余二十三節鎮皆十人。 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 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余十六州各十人。 凡千八百人。 女直學。 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經書頒行之。 後擇猛安謀克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 九年,取其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迪罕締達教之。 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為教授。 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 府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裡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 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 又定製,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 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 大定二十九年,敕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 河南、陝西女直學,承安二年罷之,余如舊。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 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 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 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 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 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 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數,亦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 熙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試之制,而更定試期。 三年,並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大定四年,敕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 如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 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 」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禦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 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 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 」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 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 」上曰:「並答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二十年,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 」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 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 」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 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 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 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 」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 」上于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 」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 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 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 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令員闕也。 」上曰:「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毋限以數。 」二十八年,復經義科。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 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注示本傳。 」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 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 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于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于平陽,山東東路則試于益都。 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揚》、《老子》內出題,皆命于題下注其本傳。 」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涂注乙之數。 」 明昌二年,敕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禦試。 四年,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 諸司局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 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欲多取,不可得也。 」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 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 」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 」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 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 經義進士,禦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第1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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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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