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宗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 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五年,上謂宰臣曰:「頃以邊事未定,財用闕乏,自東、南兩京外,命民進納補官,及賣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師號,寺觀名額。 今邊鄙已寧,其悉罷之。 慶壽寺、天長觀歲給度牒,每道折錢二十萬以賜之。 」明昌二年,敕山東、河北闕食之地,納粟補官有差。 承安二年,賣度牒、師號、寺觀額,復令人入粟補官。 三年,西京饑,詔賣度牒以濟之。 宣宗貞祐二年,從知大興府事胥鼎所請,定權宜鬻恩例格,進宮升職、丁憂人許應舉求仕、監戶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 三年,制無問官民,有能勸率諸人納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遷官一階,正班任使。 七百石兩階,除諸司。 千石三階,除丞簿。 過此數則請于朝廷議賞。 推司縣官有能勸二千石遷一階,三千石兩階,以濟軍儲。 又定製,司縣官能勸率進糧至五千石以上者減一資考,萬石以上遷一官,減二等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升一等,皆注見闕。 四年,河東行省胥鼎言:「河東兵多民少,倉空歲饑。 竊見潞州元帥府雖設鬻爵恩例,然條目至少,未盡勸率之術。 今擬凡補買正班,依格止廕一名。 若願輸許增廕一名。 僧道已具師號者,許補買本司官。 職官願納粟或不願給俸及券糧者,宜量數遷加。 三舉終場人年五十以上,四舉年四十五以上,並許入粟,該恩大小官及承應人。 令譯史吏員,雖未系班,亦許進納遷官。 其有品官應注諸司者,聽獻物借注丞簿。 丞簿注縣令,差使免一差。 掌軍官能自備芻糧者,依職官例遷官如舊。 」四年,耀州僧廣惠言:「軍儲不足,凡京府節鎮以上僧道官,乞令納粟百石。 防刺郡副綱、威儀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滿替。 諸監寺十石,周年一代,願復買者聽。 」詔從之。 興定元年,潞州行元帥府事粘割貞言:「近承奏格,凡去歲覃恩之官,以品從差等聽其入粟,委帥府書空宣敕授之,則人無陳訴之勞,而官有儲蓄矣。 比年屢降覃恩,凡覊縻軍職者多未暇授,若止許遷新覃,則將隔越矣。 乞令計前後所該輸粟積遷。 」詔從之。 志第三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進士諸科 律科 經童科 制舉 武舉 試學士院官 司天醫學試科 自三代鄉舉裡選之法廢,秦、漢以來各因一代之宜,以盡一時之才,苟足於用即已,故法度之不一,其來遠矣!在漢之世,雖有賢良方正諸科以取士,而推擇為吏,由是以致公卿,公卿子弟入備宿衛,因被寵遇,以位通顯。 魏、晉而下互有因革,至于唐、宋,進士盛焉。 當時士君子之進,不由是涂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之好尚,故人心之趣向然也。 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國者,考其致身之所自,進士才十之二三耳!金承遼後,凡事欲軼遼世,故進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損之。 其及第出身,視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 若夫以策論進士取其國人,而用女直文字以為程文,斯蓋就其所長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國字,使人通習而不廢耳。 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 諸宮護衛、及省台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于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為依據者乎?金治純駁,議者於是每有別焉。 宣宗南渡,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殆亦多故之秋,急於事功,不免爾歟。 自時厥後,仕進之歧既廣,僥倖之俗益熾,軍伍勞效,雜置令祿,門廕右職,迭居朝著,科舉取士亦復氾濫,而金治衰矣!原其立經陳紀之初,所為升轉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條而不紊,百有餘年才具不乏,豈非其效乎?奉詔作《金史》,志其《選舉》,因得而詳論之,司天、太醫、內侍等法歷代所有,附著于斯。 鬻爵、進納,金季之弊莫甚焉,蓋由財用之不足而然也,特載《食貨志》。 金設科皆因遼、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 世宗大定十一年,創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 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 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 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 律科、經童中選者,曰舉人。 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製,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 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 府學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 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解舉人為之。 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余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裡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者不得過二十人。 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 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注,《書》用孔安國注,《詩》用毛萇注、鄭玄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注,《禮記》用孔穎達疏,《周禮》用鄭玄注、賈公彥疏,《論語》用何晏集注。 邢昺疏,《孟子》用趙岐注,孫奭疏,《孝經》用唐玄宗注,《史記》用裴駰注,《前漢書》用顏師古注。 《後漢書》用李賢注,《三國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徵《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註疏,《荀子》用楊倞注,《揚子》用李軌、宋咸、柳宗元、吳秘注,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 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 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 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 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 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 第1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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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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