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礪糴于河南諸郡,令民輸輓入京,覆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 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足給歲支,民既于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餘石,此何濟也。 」詔罷之。 十二月,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谷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鬥米銀十餘兩。 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誰肯為之。 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 願止其糴,縱民輸販為便。 」詔從之。 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于官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百。 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沒官。 上以河北州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 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濱、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 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眾,宜權立法以遮糴之。 擬于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回易糴本,兼收見錢。 不惟杜奸弊,亦使錢入京師。 」從之。 又上封事者曰:「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徵斂之繁,亦兼併之家有以奪之也。 收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 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也。 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 願明敕有司,舉行舊法,豐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 」詔宰臣行之。 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糴事。 見《鹽志》下。 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 八月,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 從之。 六月,立和糴賞格。 ○常平倉 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製,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敕省臣詳議以聞。 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 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 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于此也。 今天下生齒至眾,如欲計口使余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 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 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 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 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糴。 」詔從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 」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 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 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製,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 舊擬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 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 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 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 如無同管勾,亦準上交割。 違 限,委州府並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 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 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 」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裡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 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似不必置。 」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 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 」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 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 既而八路提 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畝,詔命行之。 六年十月,定製,縣官任內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 謀克所管屯田。 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匹,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 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 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 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 」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麥,所收倍于陸地。 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 」詔從之。 興定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升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諭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 省奏:「漢召信臣于南陽灌溉三萬頃。 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 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潁、大治諸陂于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 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數倍。 」敕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征,仍以官賞激之。 陝西除三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正月,遣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區田之法 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 如其可行,當遍諭之。 」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 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 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 今已令試種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 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行者自效矣。 」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 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壠畝之田功也。 」上曰:「姑試行之。 」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 」「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 」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敕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 上令尚書省議既定,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 無水之地則從民便。 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 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即止。 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 」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 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效之。 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 」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第1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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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第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