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敵國互市之所也。 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于經用焉。 熙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 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 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潁、蔡、鞏、洮等州並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於泗州。 尋伐宋,亦罷之。 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 國初于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馬于夏國之榷場。 四年,以尚書省奏,復置泗、壽、蔡、唐、鄧、潁、密、鳳翔、秦、鞏、洮諸場。 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面、及羊豕之臘、並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 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余悉罷之。 令所司嚴察奸細。 」前此,以防奸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三榷場。 二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于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命省臣議之。 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故奸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並罷之。 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絶,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 」尋于綏德州復置一場。 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 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 惟東勝、淨、慶州,來遠軍者仍舊,余皆修完之。 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 所須雜物,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蕉干三百個、蘇木千斤、溫柑七千個、橘子八千個、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 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 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 承安二年,復置於保安、蘭州。 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于轄里尼要安置。 」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 尋定製,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 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 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袞州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 上曰:「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 」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之。 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 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 」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 」興定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鑒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 金銀之稅。 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 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 上曰:「初,朕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 十二年,詔金銀坑冶,恣民采,毋收稅。 二十七年,尚書省奏:「聽民于農隙采銀,承納官課。 」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采煉。 五年,以御史台奏,請令民采煉隨處金銀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 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眾私煉。 上有禁之之名。 而無杜絶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 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 如此,則可以久行。 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 」遂定製,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 禁權要、官吏、弓兵、裡胥皆不得與。 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終非長策。 」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 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從後官榷也。 」上亦以為然,遂從之。 墳山、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糴 熙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 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 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 自余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 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 」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 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後,可于諸路廣糴,以備水旱。 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 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 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稟。 詔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十二年 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 又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水旱。 十六年五月,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糴,以備緩急。 」十七年春,尚書省奏:「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饑民,三路粟數不能給。 」上曰:「朕嘗諭卿等,豐年廣糴以備凶歉。 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雲不給。 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 即今不給,可于鄰道取之。 自今多備,當以為常。 」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 尚有未賑者。 」詔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糴。 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慶雲縣寔松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諭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 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 」詔從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 其明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 」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詔制內饑謹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賑濟。 」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亦請賑濟。 」上遂命間隔饑荒之地,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第1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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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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