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 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 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朐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 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既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 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 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 寧海州場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 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馬城縣置局貯錢。 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 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 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 三年十一月,詔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 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 四月,以烏古裡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 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 」遂命計口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並榷永鹽為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 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請復置,詔遣使相視。 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 」遂寢其議。 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 復免烏古裡石壘部鹽池之稅。 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 」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 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 」遂罷。 十二月,罷平州椿配鹽課。 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 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 」上曰:「刮礆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礆而食,將侵官課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礆科罪。 後犯則同私鹽法論。 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 」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 舊速頻以東食海鹽。 蒲與、胡裡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千。 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 」元忠對曰:「已嘗遣使咸平府以東規畫矣。 」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 」通又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 」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鹽,但無引目者, 既以私治罪。 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 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 」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 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 鹽司苟圖羡增,雖知其誣亦復加刑。 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 」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 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及寧津縣,寶坻置於易州及永濟縣,解置於澄城縣,西京置於兜答館,秩從六品,直隷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 不得於人家搜索,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 」十二月,戶部尚書鄭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 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羡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 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 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 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 」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 必欲杜絶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 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 」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幹辦,余同儼議。 」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 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 」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 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幹辦為便。 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 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 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 」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余從所請。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時既詔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 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征督。 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 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 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 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 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于販造者。 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 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 」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余皆從之。 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于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 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 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 」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 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 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 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歷納官。 」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吝不遣者徒二年。 第14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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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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