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 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 又留二十八日。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 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 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 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 又留,十日。 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 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 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 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 又留,三十三日。 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 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留,九日。 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 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 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 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 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 留,二日。 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 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 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一分,二日。 留,二日。 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 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 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沖之子嗴上疏,論何承天歷乖謬不可用。 九年正月,詔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 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歷。 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 金曰重修大明歷。 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歷。 及改授時歷,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 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 ※校勘記 一:大明歷本宋祖沖之法考異:「祖沖之歷,已見前史,而此志全錄之,蓋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無當也。 」汪曰楨古今推步諸術云:「遼賈俊大明歷無考,見志。 謂即劉宋時祖沖之大明術,其說出於臆度附會;實則『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術也。 」檢本志下文稱:「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 」是元人修史時已知賈俊新曆與宋祖沖之術不同,不過因襲大明舊號。 但本卷仍全錄宋書所載祖沖之歷。 二:滿日法為積日「積日」原誤「積月」,據宋書改。 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小」字原脫,據歷理補。 四: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小餘」二字原脫,據宋書補。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誤「月」,據宋書改。 六:微分滿月法從度餘「餘」字原脫,據歷理補。 七:遲疾歷表中數字據歷理推算應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應作二十二。 行二十,應補行分一。 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應作十三,行分十二亦應作十三。 行二十五,行分十六應作六。 行二十八,行分十應作十四。 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應作二十七。 第三格:行四,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三百八應作二百八。 行七,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應刪。 行十七,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五十四應作五百一十四。 行十八,五百三十一萬應作五百三十萬。 行二十四,六百九十萬應作六百九十一萬。 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一千應作二千。 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應作三十九。 行二十,應補「四千七百九」五字。 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應作二十一。 八: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三」原誤「二」,據宋書改。 九: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歷餘「令」原誤「合」,據宋書改。 一○:並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此十字原脫,據算理補。 一一:不盡四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四」原誤「三」,「三而一」原脫,據算理補正。 一二:測景漏刻中星數表中數字應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應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應作「五」。 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 驚蟄,昏中星度「九十一」應作「九十七」,補行分「九」。 穀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應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應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 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十一」。 小滿,夜漏刻「二十六」應作「三十六」。 芒種,夜漏刻「二十五」應作「三十五」。 小暑,晝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應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應作「二」。 處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 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 一三: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如」應作「加」。 一四:伏不盡度「盡」應作「書」。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誤「一」,據宋書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誤「五」,據宋書改。 一七: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三萬」原誤「五萬」,據宋書改。 一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誤「二十七日」,據宋書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誤「二十三度」,據宋書改。 二○:遲日行十六分「遲」應作「逆」。 二一: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應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應補「一」字。 二三: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遲」應作「逆」。 「二十二分」原誤「二十一分」。 據宋書改。 第四十三卷 志第十三 歷象志中 閏考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遼史》
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