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薛拯、胡榘等皆以新進用事,賄賂成風,道傳言:「今名優儒臣,實取材吏,刻剝殘忍、誕謾傾危之人進矣。 」遂求補郡,於是出知真州。 城圮弗治,道傳甓之,築兩石壩以護並江居民,益浚二壕,又堤陳公塘,有警,則決之以為阻,人心始固。 除提舉江東路常平茶鹽公事。 初至,即按部劾吏之貪縱者十餘人,胥吏為民害者,大黥小逐百餘人,釋獄之濫系者二百餘人,弛負錢一十餘萬緡。 夏大旱,道傳應詔言楮幣之換,官民如仇;鈔法之行,商賈疑怨;賦斂增加,軍將推剝,皆切中時病。 遂條上荒政,朝廷多從之。 與漕臣真德秀振饑,道傳分池、宣、徽三州,窮冬行風雪中,雖深村窮谷必至,賴以全活者甚眾。 攝宣州守,行朱熹社倉法,上饒、新安、南康諸郡翕然應命,人蒙其利。 廣德守魏峴劾教官林庠委堂試而任荒政,挾漕臣以凌郡守,且言真德秀輕視朝廷,自專掠美,乞遠之。 道傳上疏力辨,峴坐免。 會胡榘為吏部侍郎,薦道傳自代。 引疾乞去,不許。 召令奏事,再辭,又不許,遂入對。 上自宮掖,次及朝廷,以至侍從、台諫闕失,盡言無所諱,帝不以為忤。 除兵部郎官,辭未就。 監察御史李楠覘當路指意,乞授以節鎮蜀,遂出知果州。 至九江,得疾卒,年四十八,詔特轉一官致仕,謚文節。 道傳自蜀來東南,雖不及登朱熹之門,而訪求所嘗從學者與講習,盡得遺書讀之。 篤于踐履,氣節卓然。 于經史未有論著,曰:「學未至,不敢。 」于詩文未嘗苟作,曰:「學未至,不暇。 」一日以疾謁告,真德秀造焉,臥榻屏間,大書「喚起截斷」四字,知其用功慎獨如此。 居官以惠利為本,振荒遺愛江東,人久而思焉。 三子:達可、當可、獻可。 獻可為心傳後。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儒林七 ○程迥劉清之真德秀魏了翁廖德明 程迥,字可久,應天府寧陵人。 家于沙隨,靖康之亂,徙紹興之餘姚。 年十五,丁內外艱,孤貧飄泊,無以自振。 二十餘,始知讀書,時亂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錢塘,迥得以考德問業焉。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歷揚州泰興尉。 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 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 部使者以諉迥,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 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 調饒州德興丞。 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 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 匊訟不已。 會獲盜寧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於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為盜所殺,因掠女去,隱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 迥取《春秋》復仇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 」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 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輒私賣田,其從子訴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 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闋日,理為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為法。 迥為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財也。 在律,別籍者有禁,異財者有禁。 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滯遍訴有司,而達于登聞院乎?《春秋谷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為衛侯鄭與元咺發論也。 夫諸侯之於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於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 按令文:分財產,謂祖父母、父母服闋已前所有者。 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財。 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 既使歸於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輒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為理。 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爭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於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 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為人母者。 」 民饑,府檄有訴閉糴及糶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鬥才九十五文,逼于稅賦,是以出糶,非上戶也。 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群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眾,民不敢入市,坐致缺食。 」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於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 」乃悉蠲之。 郡僚猶曰:「度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 」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 今損十矣。 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 」議乃息。 境內有婦人傭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 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 其子為人牧牛,亦乾飯以餉祖母。 迥廉得之,為紀其事,白於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 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 迥力止絶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 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 反覆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 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 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奩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 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 或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莊,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 積年讎訟,一語解去。 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 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為之陳說《詩》、《書》。 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 勢位不得以交私,祠廟非典祀不謁。 隱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 或周其窮厄,俾全節行。 聽決獄訟,期于明允。 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為苟止。 貴溪民偽作吳漸名,誣訴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 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于崑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 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誌》、《南齋小集》。 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 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為悼嘆咨嗟而不能已者。 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 」絢以致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 孫仲熊,亦有名。 劉清之,字子澄,臨江人,受業于兄靖之,甘貧力學,博極書傳。 登紹興二十七年進士第。 調袁州宜春縣主簿,未上,丁父憂,服除,改建德縣主簿。 請于州,俾民自實其戶。 由是賦役平,爭訟息。 第3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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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第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