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 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 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 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于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于秦州以給河東軍。 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師,給直並路費,一馬計錢數萬。 請于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 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 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 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 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 」詔從之。 先是,詔議買馬利害。 吳奎等議于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絹七萬五千匹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並雜支錢給之。 詔行之。 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萬,蕩然流入虜中,實耗國用。 」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砦中場。 蕃部馬至,徑鬻于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並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 今請于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賫至秦州,易蜀貨以歸。 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 」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 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鋭、蕃落闕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 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歷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 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 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 先是,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 嘉祐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匹。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擇水草善地而標占之。 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 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于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 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 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 」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余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 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 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 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 」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 群牧使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幽、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于樓煩。 今則沒入蕃界,淪于侵佃,不可復得。 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 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 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閒曠。 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 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閲于便殿,數毋過一百。 凡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 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 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 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 慶歷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餘路填四分。 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 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餘路填六分。 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兵權。 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 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並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並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余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製已下二十三千。 凡群臣假官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 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 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 」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 熙寧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 」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 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于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余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余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余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 」從之。 第5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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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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